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羅馬書第三章拾穗

【羅三1】「這樣說來,猶太人有什麼長處,割禮有什麼益處呢?」

「長處」是優點、超越之處 —— 猶太人的地位特殊;「益處」是利益、功效,割禮必有其功用。 —— 牛述光

保羅寫本書明顯採用了當時流行希臘的對話體,用一問一答的方式來論辯。希臘哲學家伊皮克提斯和柏拉圖等的《對話錄》,用的便是這種體裁。我國的《論語》和《孟子》中,門人記錄孔子與孟子的講話,也常採用此方式。

本書6至9章便是對六1;七7;九14所提三個問題的答覆。本章也是先假定有人提出問題:「要是你以前說的話是對的,那末做猶太人有什麼好處呢?」(1節),然後提出答覆。

保羅在本章申述猶太人的權利。福音乃依據神給猶太人先祖的應許而有(2節);救贖也是藉著猶太這個民族而出,並在猶太這塊土地上完成(九5)。而猶太人最大的「好處」,是神的啟示由他們保存。2節說的「神的聖言」就是舊約聖經。 —— 《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三1~8】第二章指出猶太人的諸般罪惡,本文針對猶太人可能會有的反駁提出辯證。事實上,作為選民,猶太人擁有在別人之先領受律法的宗教特權。但猶太人犯了兩種罪:① 此特權原是白白得到的恩典,並非因他們有資格,他們卻誤認為只要遵守形式上的律法就有得救的權利;② 沒有實踐律法的真諦。 ——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2】本節只講了做猶太人的第一個好處。神的話由他們保存是一種「交托」,他們也就負有信守的責任。其餘的「好處」見九4~5節。 —— 《啟導本聖經註釋》

神的聖言交托他們:猶太人的優勢在於他們擁有「聖言」這一事實。「第一」並非指順序,而當譯作「首先」或「尤其是」。猶太人的優勢不在於他們所固有的優秀條件,而是外在的神所賜的。 ——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3】「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嗎?」

通常,帝王或總統的特派大使,以能傳遞領袖的信息為榮。猶太人從神得了向人類傳遞神話語的特殊權利。

【羅三3~4】神的救贖計畫並不因猶太人的不信而受阻, 因為神信守自己的應許,且要降怒刑罰他們的不信不義(5節)。 —— 《啟導本聖經註釋》

1~8節回答了三個關於儀文的問題:第一,猶太人的優勢何在(1,2節);第二,若說神丟棄了選民猶太人,其責任在於誰(3,4節);第三,反駁那些牽強、荒謬的主張。這些人認為如果神的名因人的罪行而得到尊崇,人隨意犯罪也無妨。 ——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3,5,7】人的不信並不能廢掉神的信,人的不義反倒顯出神的義,人的虛謊也越發櫬出神榮耀的真實。哦,神的寶座安定在天,祂從不受人的影響。這叫我們滿了敬拜,也使我們深感穩妥。 —— 《讀經指引》

【羅三4】「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

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第二句話可能是回應先知絕望的呼喊:「人都是說謊的」(詩一一六11)。保羅是說:「這是讓世人認識自己的虛謊,而不是令神的真實遭受指責。」

「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最好譯為:「你一說話便可以辯明自己,你下判斷便可以獲勝」(Krinesthai應解作中性語態,不是被動語態)。這句經文引自詩篇五十一4,希伯來聖經的意思只是:「……你判斷的時候」。 —— 《丁道爾聖經注釋》

本節所引的經節,乃是詩篇五十篇四節的話;但兩相比較,略有出入。詩篇的話單純是犯罪的人,對於審判他的公義之神,所有的感覺;此處所引,乃是明指基督在審判中,所顯出的光景。是的,這位『義者耶穌基督』(約壹二1),無論在祂說話審判人的時候(『你責備人』原文是『在你的話語中』),或是被人審判(『議論』的原意)的時候,都是顯出祂得勝的公義(參太廿二15~46;廿三章全;約十八33~38等)。我們真要俯伏敬拜祂! —— 《讀經指引》

【羅三5】「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他不義嗎?」

「顯出」是『同位』、『相較』、『比出』。 —— 牛述光

【羅三5~7】「人的常話」這乃是致死的謬論。 —— 謝模善

【羅三5~8】「人的常話」是站不住的,也非常可笑。從人的觀點看,人的罪惡是為了彰顯神的榮耀,但這理論是站不住的。神若要藉人的不義才能顯明祂的公義,便沒有資格做世界的審判者了。如果要用我們的不義來顯出祂的公義,那我們為什麼還要好像罪人來受審判?我們豈不是可以藉作惡來讓善出現嗎?說這些話的人真是罪有應得。

「世界」指一切賦有道德感的造物,與19節「普世的人」同義。

6. 節的「斷乎不是」為當日對話體中常用詞,表示堅決不同意上文所說的話。

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神本身是善惡的標準,決不會根據自己之外的任何標準來判斷是非,這些人回避這一大前提,提出此番論調。這是出於人的牽強主張,尚未認罪卻試圖否認並推卸罪的結果和責任。 ——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7】「若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他的榮耀,為什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

「越發顯出」是增加、豐富。 —— 牛述光

【羅三8】「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譭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

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我們很容易明白,保羅的福音怎麼會被誤解成這個意思。無論是猶太人或是基督徒,只要認為宗教的內容主要是律法(不論對「律法」的解釋多寬),必定會下結論說,不靠「律法行為」稱義的教訓,低估了律法在人尋求神之事上的地位,因此也眨謫了宗教與道德。

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英文直譯:他們的定罪是公平的。)這句話的意思可能是:「把這類人定罪,絕不會錯。」(NEB),也可能是「這種辯論理當被定罪」(J. B. Phillips)。譯為「他們的」代名詞,可以指說這些話的人(如和合本,RSV,NEB,NIV),也可以指他們所說的話(如Phillips等)。對後者而言,把「定罪」譯為「駁斥」更好。對這個控訴的答辯,參看六2~23。 —— 《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三9】「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臘人都在罪惡之下。」

 決不是的。這個針對「我們比他們強嗎?」一問的回答,和第2節對「猶太人有什麼長處?」的回答 —— 「凡事大有好處」,乍看之下似乎互相衡突。但是前一個回答是指猶太人身為被揀選之國所蒙的特權;「決不是的」則是指他們在神面前的地位。無論曾否蒙神賜特權,猶太人和外邦人一樣,都需要祂的恩典。達爾(N. A. Dahl)將「決不是的」刪去(根據大楷體抄本P),而將前一個問題譯為「我們還有什麼可為自己辯護的呢?」(答案是:「沒有。我們全都一樣,被罪捆綁」) —— 《丁道爾聖經注釋》

「我們」指猶太人,「他們」指外邦人。在神眼中,猶太人並不強過外邦人。全世界的人都在罪的權勢和神的審判之下。 —— 《啟導本聖經註釋》

我們比他們強嗎: 「我們」指何人,是值得深究的問題。對此有幾種解釋,其中最為有力的解釋是,「我們」指所有的人,包括自認為不是保羅所指的猶太人或道德主義者的人,尤其包括本書信的受信人羅馬信徒。 ——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9~31】保羅在上文有力地指出猶太人與外邦人各有的罪;本文則論述世人皆為罪人且伏在罪的權勢之下。首先,他綜合引用舊約經文,一一揭露了人的敗壞和根深蒂固的罪性,重申律法的功能不是宣告救恩,乃是指出罪惡,是審判的根據,暗示若要確保救恩,就必須有新的福音。 ——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10】「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沒有義人」是對人不起的。 —— 牛述光

【羅三10,12】『沒有義人,連一個都沒有』;『沒有行善的,連一個都沒有』。神已經如此判定了,我們為何還驕傲,覺得比別人更好呢?神已經如此判決了,我們為何還要努力作義人呢?我們應當趕快悔改,歸向那一位惟一的『義者』,就是主耶穌(約壹二1),信靠祂的救恩,而被神稱義。 —— 《讀經指引》

【羅三10~12】引自詩篇十四1下、2下~3(詩五十三1下、2下~3重複出現)。 —— 《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三10~18】本段為猶太教師引用經文時慣用的「珠串」(catena),把出處不同但意思相同的經文如珠子串連在一起,常常把摩西五經和先知書中的話語串在一道來加強作者的論旨。本段所引經文見《詩篇》十四1~3(第1節摘意,第2節摘要,第3節全引);五9(全引);一四〇3(全引);十7(摘意);《以賽亞書》五十九7~8(摘要);《詩篇》三十六1(全引)。保羅引用這些經文,是要證明猶太人和外邦人都伏在罪惡之下。

新約引用舊約經文,為什麼和原文比較每每有字眼上的出入呢?主要有下面幾個原因:1,舊約原文用希伯來文寫成,到新約時代,猶太人很多已不懂原文;而且自小在巴勒斯坦以外生活、工作,慣用的是當時通行的希臘文,所用聖經也是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譯本不同,字句也就不完全一樣;2 ,新約作者很少采逐字徵引方式,大都只寫原文大意;3,有時作者為聖靈所感,要加強 說明某一論點,會把原文的意思加強或簡化,也會把幾處經文綜合引用。

第10節  引用的第一句原為「沒有一個人行善」(詩十四1),保羅寫為「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點出了他要說的主旨。 —— 《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三11】「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

引自詩篇五9。 —— 《丁道爾聖經注釋》

「沒有明白」 —— 是推理謬妄而錯用理性的。

「沒有尋求神的」 —— 對神不起,找教門、查考道理,卻不要神。 —— 牛述光

「沒有明白的」,指世人對神都是一無所知;對於什麼是真理,更是愚昧。比較《詩篇》十四1。

「沒有義人」,指在神的眼中可以稱為義的人(羅一17),世上一個也沒有。世界上雖然不乏性情良善、品德高尚、在人看為完美的人,保羅即為其一。他也說自己未信主的時候,「就律法上的義說,是無可指責的」(腓三6);但是,在基督的絕對完美標準下,他看見自己「在罪人中是個罪魁」。(提前一15)。 —— 《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三12】「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偏離正路」取喻於魚因餌而被引,野獸因誘而陷入網羅;「變為無用」是指食物變壞,而與人有害的意思。合起來指失去神造人的目的。 —— 牛述光

「行善」原文是『慈悲』、『慈善』。 —— 牛述光

【羅三13】人說話象「敞開的墳墓」充滿「 虺蛇的毒氣」全是污穢、惡毒與詭詐。言為心聲,正說明人心的敗壞。 —— 《啟導本聖經註釋》

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指出人用嘴唇所犯的罪。在這裡,墳墓不僅象徵著滅亡,同時象徵引人走向死亡的惡毒與詭詐。出於惡意的言詞不僅使人自取滅亡,而且危害他人,分裂、破壞信仰共同體。說到言語的重要性,主的弟兄雅各曾說話語上沒有過失的就是完全人(雅三2~6)。 ——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13~14】這裡說到普世之人的罪惡,開頭就重重的說到他們的『喉嚨』、『舌頭』、『嘴唇』、『口』都滿了罪惡。是的,人身上的四肢百體,犯罪最多的,就是口舌;最難制伏的,也是口舌。正如老雅各所說,口舌雖小,卻能為全人帶來大災(參雅三1~12)。因為口舌乃是全人的發表,全人裡面所充滿的,就由口舌說出來(參太十二33~37)。所以人的口舌污穢,就證明人的本性邪惡。因此當以賽亞看見聖潔之神的異象時,他立刻感覺,『我是嘴唇不潔的人,又住在嘴唇不潔的民中』(賽六5)。但是讚美我們的主,當祂在地上行走的時候,雖然仇敵環伺週圍,常要找祂的話柄,想要就著祂話語上的錯誤,來陷害祂(太廿二15;路十一53~54);祂卻在話語上,顯得全然公義,完全得勝。哦!祂真是神那太初就有的話,安定在天,永不改變(參約一1;詩一一九89)。 —— 《讀經指引》

【羅三14】「『滿口是咒駡苦毒。』」

引自詩篇十7。 —— 《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三15~17】引自以賽亞書五十九7~8。 —— 《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三18】「『他們眼中不怕神。』」

引自詩篇卅六1。 —— 《丁道爾聖經注釋》

「眼中不怕神」可譯『他們翻著眼睛地不怕神』,意思是用眼睛表示不怕神。 —— 牛述光

「怕神」,指敬畏神。 —— 《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三19】「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此處是指以上所引的經文。但既然這些經文並不是出自狹義的律法(摩西五經),而是出自詩篇,以及以賽亞書(僅只一處),因此這裡的「律法」必定是泛指整本希伯來聖經。 —— 《丁道爾聖經注釋》

「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感謝主,我們已經被主從律法之下贖出來了,所以律法上的話,並不能約束我們;我們也無需向任何律法的規條負責。這是何等榮耀的釋放! —— 《讀經指引》

『律法以下』原文字面的意思是『律法以內』。

「律法上的話」,指啟示給猶太人的舊約聖經(三2)。「律法以下之人」,指猶太人。「各人」 、「普世的人」指所有賦有道德責任的人,猶太人、非猶太人都包括在內。神對待人是公平的,對猶太人,祂賜下律法;對外邦人,祂有祂公平審判的法則,有祂所賜的良心讓他們能判定是非。參二12,14注。誰都不能不伏在神的審判之下。 —— 《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三19~20】這兩節經文指出了相互聯貫的兩個重要主題:① 律法與福音在救贖史上的交替;② 不論舊約還是新約,皆是因信得救的真理。這是適用於歷代的真理<加 緒論,有關因信稱義的理解>。 ——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這段話引自詩篇一四三2,並未逐字引用,而稍予發揮;原文為:「(求你不要審問僕人,〔參詩五十一4,本章第4節曾引用〕,因為)在你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又參加拉太書二16(「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三11(「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保羅進一步說明,沒有人能「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的原因,是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這個斷語在五20,七7~11再度重複,並且延伸。 —— 《丁道爾聖經注釋》

本節的原文是『沒有肉體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

「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此節說明神降律法的原意,並非要人遵行,乃為顯明人的罪惡,好領人悔改,靠主救贖而蒙恩。 —— 《讀經指引》

無論是神藉自然給外邦人的啟迪,或是藉著給猶太民族的舊約聖經,神所要求的道德標準,人都沒有能力達到,故此「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

律法的功用不完全是消極的,律法的積極性可從四方面看出:1,彰顯神的完美德性;2,叫人知道應該怎樣去討神的喜悅;3,維持社會秩序;4,叫人犯了錯不能推卸自己的責任。本章著重講世人的罪,所以強調律法第四方面的功用:「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 《啟導本聖經註釋》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馬書原本沒有章節之分,若將羅馬書視為一篇論文,正如緒論概要所述,本節是證明「因信稱義」這一結論的前提。本節強調世人正如律法表明,皆為罪人,只是律法雖然能夠顯明人人皆是罪人,卻未能指出脫離罪的道路。21節「但如今,神的義……」,起承上啟下的作用。約伯記或羅馬書都圍繞著一個主題,不同於以事件為中心的歷史書或福音書,或由較小的獨立單元組成的詩篇、箴言。 ——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21】「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神的義即「神之義的道路」。如一17。 —— 《丁道爾聖經注釋》

「但如今」『但』字表明與上不同。 —— 牛述光

人原想藉著遵行律法,顯出神的義來;但神卻『在律法以外』,就是在耶穌基督身上,顯出了祂的義,滿足了祂的要求。這是說出,當正統的事都落到死沉的字句、呆板的規條中時,神常越過這些,在這些『以外』,藉著那些新鮮活潑的,有基督實際的,來成全祂的心意。 —— 《讀經指引》

從本節開始到五21,保羅指出神已為全人類安排了一條稱義的途徑,就是耶穌基督的救贖。

「但如今」這句話可以有兩個 意思:1,福音開始了一個新時代;在此以前,神的救恩並未顯明,但「如今」,神將祂的義藉著基督賜給人;2,承上啟下,將上下文對比。

「律法和先知」指全本舊約聖經。福音乃舊約所預見、所預備,為神所定的救贖道路。

「在律法之外…顯明出來」是說人稱義不靠行律法的「立功」之法,乃因信耶穌基督的「信主之法」。 —— 《啟導本聖經註釋》

但如今:或作「如今」(林前1三13;14:6)。對使徒保羅而言,時間具有兩種概念,首先是指時間上的前後;更加深遠的意義則是指身份的轉移,即以前在罪的權勢之下的死亡之時,和以後蒙主寶血洗淨的生命之時。在這種意義上,「如今」是指蒙恩重生之時,生命之始。 ——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21~22】為證:現在分詞時態,當譯作「繼續為證」,亦可適用於22節中「相信的人」。即相信並非一次性的事情,乃是繼續不斷的狀態。 ——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21~24】蒙神的恩典是:(1)無條件的(在律法以外只要人相信);(2)無界限的(加給一切信的人,沒有分別)。 —— 牛述光

【羅三22】「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因信耶穌基督。直譯為「藉著對耶穌基督的信」,此處的所有格是作受格用:耶穌基督是信心的物件(這解釋可由26節一清二楚的話看出:「信耶穌的人」)。

並沒有分別。這裡指出,猶太人和外邦人(或人類任何對立的團體)在罪方面沒有分別;十12則指出,他們在神的恩典方面,也「沒有分別」。 —— 《丁道爾聖經注釋》

「加給」不是生出的,是客觀的賜與,不是主觀的作成。 —— 牛述光

若靠遵行律法,我們都是失敗的,都要被神定罪;但讚美主,因著主耶穌流血的救恩,使『神的義…加給一切相信的人。』所以今天神不要求我們行律法,只要求我們信主耶穌,哦,這恩典何其大! —— 《讀經指引》

「因信耶穌基督」這句話和三20的「因行律法」恰成對比。「並沒有分別」,指猶太人和非猶太人在得救的事情上同等對待,誰也不比誰優勝。 —— 《啟導本聖經註釋》

因信:希臘原文是表示工具、方法等的首碼。這句話強烈地暗示救恩是藉著信心白白得到的,但不是信心本身具有巨大價值或功績而理當賜與。 ——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23】「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世人都犯了罪。五12末了也用了同樣的字(pantes...hemarton),然而,那裡是指世人都有份於「人類第一次的悖逆」;這裡的意思則是,所有世人,每一個人,都犯了罪。

虧缺了神的榮耀。人當初是按神的形像而造,分享了神的榮耀;但犯罪之後,那份榮耀便喪失了。以賽亞書四十三7說:「是我為自己的榮耀創造的」(其上下文是指「凡稱為我名下的人」),這句話被用來指全人類。參哥林多前書十一7。信徒等候在未來的世代「分享神的榮耀」(五2,按英譯)。 —— 《丁道爾聖經注釋》

「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神的榮耀,是人在神面前作人的準則。人所行所為,凡夠不上神榮耀的,都是在神面前的虧欠,所以都是罪。世人所以都犯了罪,就是因為都虧缺了神的榮耀。

一切叫神得不著榮耀的就是罪,凡叫神的榮耀受虧損的就是罪。什麼時候我們比神的榮耀短一點(『虧缺了神的榮耀』亦可譯作『比神的榮耀短一點』),夠不上神的榮耀,交通就出事情。只要我們在一件事情上沒有積極的榮耀神,我們與神的交通就受虧損。 —— 倪柝聲

神所以宣告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是因為祂乃以祂的『榮耀』來衡量人。是的,若以道德眼光來衡量,世間不能說絕對沒有義人;但若以神榮耀的心意,就是祂兒子豐滿的彰顯來衡量,普天之下,就沒有一個不顯出他的『虧缺』。所有沒有達到基督豐滿度量的人,在神看,都是虧缺了祂的榮耀,都需要耶穌基督的救恩(24)。 —— 《讀經指引》

聖經宣告全人類都犯了罪,在道德上達不到神的標準,喪失了神給予人的原有榮耀。這榮耀,這種屬神的尊貴身分和地位,是人未犯罪之前所擁有的,(比較創一26~28;詩八5~6;弗四24;西三10)。人因罪而失去這些。罪是什麼?1,是在心意上敵對神(西一21);2,是靈性昏昧(弗四17~19);3,是違背或達不到神既定的旨意(約壹三4)。人的生命因此受到污染,失去光彩。 —— 《啟導本聖經註釋》

神的榮耀:意味按照神的形象所造之人的本來狀態(林前11:7)。虧缺:意指不足、缺乏,意味著沒有資格共用神的榮耀或喪失了這種資格(太19:20;路15:14)。 ——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24】「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

蒙神的恩典……就白白的稱義。保羅在沒有成為基督徒之前,期望努力持守神的律法,以致來日立於神審判座前之時,能被他稱為義人。但是如今律法之外的義,卻將程式顛倒過來:神宣告信徒為義人,是在他們還未起步之時,而不是在終點站。若祂在他們起步時已稱他們為義,就不是靠他們還沒有作的行為了。相反的,這種稱義是「神白白的恩典,祂藉此赦免我們的一切罪,視我們為義人,而接納我們」。

因基督耶穌的救贖。救贖(apolytrosis)或作贖價,是買奴隸,使他獲自由。此處保羅的用語也有舊約的背景,就是神向以色列所施的憐憫,包括脫離埃及為奴之地(出十五13,詩七十七15,七十八35),以及後來從巴比倫歸回(賽四十一14,四十三1)。神稱相信之人為義的恩典,已經由基督救贖之功彰顯出來了。 —— 《丁道爾聖經注釋》

保羅指出罪人在絕望中的一條出路,這就是藉著基督耶穌的救贖,得以稱義。

「救贖」一詞,原用於奴隸市場;付出代價,奴隸可以得著釋放。保羅用此詞說明神為人的罪付出了代價,使人得著釋放,不用再作罪的奴隸。

「稱義」可解作「得直」,是法律字眼,指在法庭上宣判得直(參申二十五1)。人藉著耶穌基督的救贖,罪得到洗淨 。

神施行救贖,人得以潔淨稱義,脫離罪的奴役,這原不是人配得的,而是神「白白」賜給人的,因此稱為「恩典」。此字希臘原文作charis,若用在人與人的關係上,可指1,吸引人的一種美德(徒二47);2;對別人饋贈的感謝(路六32~34);3,免費和非憑自己的努力而得到的東西(徒二十五3;林前十六3;林後八6~7,19)。新約聖經多將這詞用為第三義,譯作「恩典」,指神白白賜給人的福氣。「恩典」包括神對人的一切愛的賜予。 —— 《啟導本聖經註釋》

救贖:意思是支付一定的身價釋放奴隸作自由人。如此看來,救贖的的確確是白白得到的,而不是用其它東西獲取的。 ——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25】「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憑著祂的血」和「藉著人的信」(直譯:「藉著信」,是兩個獨立的附加說明語,修飾「挽回祭」。主要的字是「挽回祭」,hilasterion。遣個希臘字型可以視為hilasterios(「贖罪者」,「贖罪的犧牲者」)的陽性、單數、受格,與'whom'一致(譯注:英文為Whom God put forward as an expiation);亦可以視為中性(「贖罪的方法」,「贖罪之處」)。七十士譯本對這個字(中性)最普遍的用法,是以它來譯希伯來文的ka pporeth(贖罪或塗抹罪的地方),意指至聖所內在約櫃以上的金板,或稱「施恩座」(摩西五經中出現廿餘次)。在以西結書四十三14、17、20(五次),此字是用來翻譯希伯來文的Zara,即以西結聖殿中燔祭祭壇的「磴台」。

憑著衪的血一詞,是指基督犧牲之死,成為獨一有效的贖罪途徑(參五8~9:「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現在我們既靠著祂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祂免去神的忿怒」)。

要顯明神的義,因為衪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亦即,「要顯明,神寬恕從前世代 —— 就是祂容忍的時期 —— 人所犯的罪,並沒有不義。」基督所完成的救贖之工,對在祂以前與以後的人同樣有效。祂的救贖對全人類都有效;正如一位稍後的新約作者寫道:「祂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用hilasmos一字,與hilasterion同源),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約壹二2)。保羅對雅典人也有類似的說法,將基督之前的世代稱為神容忍的時期:「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期),神並不監察,如今卻……」(徒十七30)。雖然現代人對神義論的問題,不像保羅時代那麼關注,但是一個法官若寬恕罪人,就和將無辜之人定罪一樣,都是不公正的裁決(參四5注釋)。 —— 《丁道爾聖經注釋》

「寬容」原文是逾越,越過;神在先時待以色列人,完全像在埃及的那夜一樣,一見牛羊的血就越過去了。 —— 牛述光

「挽回祭」的希臘文(),有「贖罪」與「和解」的雙重意思,既去掉罪,又消除神的忿怒。舊約時代人用牲畜為祭,獻給神贖罪祈福,獻贖罪祭乃滿足神公義的要求。中文聖經譯為「挽回祭」兼有和解與贖罪二義,簡潔中肯。

耶穌基督是人的偉大中保,是使人與神和好的贖罪祭。祂在十字架上一次完成了全部救贖。我們的罪和曆世歷代藉著祭物贖罪之人的罪,都得到了赦免。參《希伯來書》九15.

()也可用來指會幕至聖所中的「施恩座「,就是放在約櫃上的那塊金上蓋。每年贖罪日,大祭司要進到裡頭彈血為全以色列民贖罪(出二十五18;利十六14)。保羅用此字似要讀者明白,過去只有大祭司一年一度可以見到的施恩座,現在神已設立祂的兒子耶穌作了新的施恩座,因著耶穌的死(憑著祂的血),那隔開人與神的帳幕已經拆毀。施恩座公開于世人前,人人憑著信可以直接來到祂面前,脫離本因罪而有的永刑,得到永遠的生命。

神的公義要求犯罪的人一定受死的刑罰,祂有忍耐,可以暫時寬容;但決不能寬恕人過去所犯的罪。祂讓自己的忿怒全都落在基督身上,完成了祂公義的審判。 —— 《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三25挽回祭是什麼意思?】

答:換回祭這一詞在新約聖經中,曾有數次的提到(羅三25;約壹二2,四10;來二17,呂振中譯作除罪法 —— 祭),其原文字()乃有使之和好之意(林後五18)(注),當人犯了罪時,是得罪了神,神動了義怒,應施行刑罰,但就藉著耶穌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受了死刑,代替了我們的罪,如此基督已償清了這個罪債,是因祂的寶血代價蒙神悅納,為我們贖罪,神乃息怒,使我們這已悔改的罪人蒙神施恩,得以與神和好哦,所以基督這樣一次為罪獻祭(來九28,十12,14),就成為救贖我們的換回祭了(參三九四題13項)。從此便顯明神的慈愛和公義來(羅五8)。

注:換回祭 —— 羅三23;約壹二2,四10;來二17(),意使之和好,乞憐,憐恤,贖,獻挽回之祭,在舊約並無此名,亦無此祭,惟七十士舊約希臘文譯本,將出埃及記廿五17節的施恩(或作蔽罪,見小字,參來九5),譯為與挽回祭同字。 —— 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羅三25挽回祭是什麼祭,在摩西律法中有否此祭?】

「挽回祭」,舊約並無此名,亦無此祭,但有「挽回神之怒氣,罪人得與神和好」的種種祭禮。在新約聖經中,曾有數次譯為「挽回祭」,如約翰壹書二章2節,四章10節;希伯來書二章17節等經文。原文此字是HILASKOMAI(Lkiafc0t1at),原意為「使之和好」。罪人犯罪,得罪上主,上主發怒,將施刑罰,主那穌在十字架被釘死,我們一切的罪都歸在他身上,神於是息怒,悅納悔改的罪人,再向人施恩。

HILASTERION譯為「挽回祭」江。一p「0v),並舊約祭禮的根據,其實可譯為「和好者」,即「神設立耶穌作和好者」。在哥林多後書五章18節所譯的較佳,該處提到「神藉著基督使我們與他和好」。19節說「神在基督裡,叫世人與自己和好,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這兩節聖經作為這「挽回祭」一詞的解釋,是最佳的經文。「和好」二字原文與挽回祭一字根,但在字前加一字,變成kATALASSO,作為加強語氣的說法(fcarakiooQ)。

希臘文的舊約聖經(即七十譯本)將出埃及記二十五章17節的「施恩座」(或作蔽罪座,見小字),譯為與「挽回祭」同字,即「挽回座」,那麼新約聖經把「挽回祭」譯為「施恩座」或「蔽罪座」,其實亦無不可,不必加一「祭」字也。 ——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羅三25~26】「挽回祭」與『施恩座』、『贖罪蓋』原是一個字。在大贖罪日,大祭司把血灑在二基路伯中間的約櫃蓋上,這血表明神公義的判決和人在神面前蒙悅納的地位。這樣,神不失掉祂的公義,人對神也不失去交通。牛羊的血不過是影兒,生效的乃是神的羔羊基督的血。 —— 牛述光

【羅三25~27】寬容人先時……稱……為義:稱義始于神的慈愛,在公義的審判之前,神願意稱我們為義,為我們預備了得稱為義的道路。就是叫自己的兒子耶穌作挽回祭。舊約,挽回祭是由人預備獻給神,然而,耶穌這一挽回祭卻是由神預備的贖價,用來除去神人之間隔斷的牆。 ——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26】「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好……顯明。直譯為:「為要彰顯祂的義」(prostes endeixin ten dikaiosynes autou),其實是重複了25節的「要顯明神的義」(eis endeixin tes dikaiosynes autou)。布特曼(R. Bultmann)和凱思曼認為,這種重複可能意味,保羅於24、25節乃是重述一個早期的信仰告白公式(稍經強化潤飾),然後再(於26節)以自己的話重述其要旨。保羅的重複語句,句型采更普及型,可能是因為他極其留意,避免忽略任何成份。

在今時。與「但如今」(2l節)銜接;參使徒行傳十七30「如今卻」。

使人知道衪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基督獻上自己,使神的義得以證實,也使相信的罪人得以稱義。因為基督的身份非常獨特,既向人代表神,父向神代表人。祂代表人,就承擔了人的罪一切的刑罰;祂代表神,便將神的赦罪之恩賞賜給人。這段話呼應了以賽亞書四十五21(「公義的神,又是救主」),及撒迦利亞書九9(七十士譯本作:「公義的,拯救的」) —— 《丁道爾聖經注釋》

基督為人類的罪受死,是神公義的見證。神不只公義,也有慈愛。神在證明祂是公義的同時,也預備了信祂的人得蒙救贖的途徑。 —— 《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三27】「既是這樣,哪裡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是用何法?是用行為之法麼?不,乃用信之法」(新譯)。很顯然,沒有一個有血氣的人能因行律法稱義,就是亞伯拉罕也無所得,大衛也完全失敗;這條行律法稱義的路,人以為正,以為直通天上,至終是滅亡之路,不通之路。在律法下人都是罪人、滅亡的人,因為沒有一人靠行為完全,因此神是在律法、行為以外為我們規定了救法,就是信之法。這是天下獨一無二的救法,我們看定了,從古到今以至將來,人得救之法都是信之法。 —— 謝模善

「誇口「指猶太人因自以為擁有的長處誇口(參二17及三2注)。在稱義須憑信心的基礎上,人的行為和 功勞都立足不住。 —— 《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三28】「所以(注:有古卷作「因為」)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不在乎遵行律法。保羅並不是說,不需要遵行律法;他乃是說,即使勉力遵行,也不能被神稱義。他是要堵住那些人的口,使他們不能再說:「我總是盡最大的努力……我力求行為端正……我履行律法的要求,神還會再苛求什麼呢?」

路德(正如俄利根等早期教父)為強調「不在乎遵行律法」,在人稱義是因著信這句話中加上「惟獨」;「人稱義不在乎遵行律法,而惟獨因著信。」因為「加添」了神的話,他遭人批評,但他卻反唇相譏。其實,他的確將保羅的意思準確地表達了出來:神在恩典中所賜下的義的地位,人只能單靠信心取得,不能靠遵行律法,或其它幻想的稱義方式。人若瞭解這一點,就會發現自己毫無誇口的餘地;因為他們默想救恩之路,便必須承認,這條路「惟靠恩典,惟賴信心;榮耀惟獨歸神」。

然而,雖然從這個角度而言,稱義是惟賴信心,但是「稱義的信心卻不是單獨存在的」;正如保羅在加拉太書五6說:「使人生髮仁愛的信心」 —— 而這種愛在實際生活中的表現,羅馬書十二1至十五13列出了細節。但這個角度屬於論證的後半部;目前最重要的,是堅持:人領受神稱義的恩典,是靠信心,不是靠行為。 —— 《丁道爾聖經注釋》

稱義:神稱人為義,人則得稱為義。稱義是「視其為義」而非「有義」。即稱義是指人在神面前的地位,而非指人所處的狀態。「信……遵行」<加 緒論,有關因信稱義的理解>。 ——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三29】「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

感謝神,祂不只作猶太人的神,『也作外邦人(我們)的神』。所以祂不但救猶太人,也拯救我們這些本來與祂無關的外邦人。祂的恩典真寬宏! —— 《讀經指引》

【羅三30】神只有一位,是聖經舊約和新約一貫的宣告(申六4;提前六16)。祂是猶太人也是外邦人的神,會在人相信基督的唯一基礎上,公正赦免一切人的罪;因此相信基督是唯一的得救之途 。 —— 《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三31】「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麼?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更是堅固律法。如果保羅是用希伯來文寫,他很可能會用動詞qiyyem一字。拉比用這個字聲稱亞伯拉罕「成就了律法」。保羅很可能聯想到這類主張,因此他下面繼續辯明,亞伯拉罕的確成就了律法,或「堅固」了律法,但是,根據聖經的見證,他堅固律法的方式,是憑信心領受神所賜的義。 —— 《丁道爾聖經注釋》

因信稱義的教訓是否完全不要律法?保羅的答覆是:剛好相反,它「堅固「了律法;不但保持律法的基本原則,還讓律法的規定得以真正實行。人因信反能遵行律法的真精神。他在6、7兩章對此有更詳盡的探討。 —— 《啟導本聖經註釋》

更是堅固律法:確定了福音和律法的關係。耶穌曾說我來不是為了廢除律法,乃是為了成全律法,這就是兩者的正確關係。兩者並不是相互排斥的關係,乃是發展、昇華的關係,在啟示的漸進發展過程中,律法被福音所接納、替代。 —— 《聖經精讀本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