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第十三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蒙恩後的社會生活】
一、對政府:
1. 順服權柄 —— 行善而不作惡(1~5節)
2. 遵行義務 —— 當納稅(6~7節)
二、對眾人 —— 不可虧欠,反該愛人(8~10節)
三、對自己 —— 儆醒、端正、披戴基督(11~14節)
貳、逐節詳解
【羅十三1】「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
〔文意註解〕
「在上有權柄的」:與『作官的』(3節)是同義詞,指各級政府的官員;因其地位在一般平民之上,故稱『在上』。
「人人當順服他」:『人人』包括基督徒在內,無一人能例外;『順服他』指接受他權柄的管轄。基督徒須服從國家各級政府的權柄。由於聖經並沒有界定什麼樣的政權才是合法的政權,才是我們基督徒應該服從的政權,因此,我們只能假定所有既成事實的政權,無論其成因合法或不合法,或是出自上級更高權柄的命令和指定,或是經由內部人民的選舉、革命或政變,或是由於外來的侵略、佔據,我們都要服從。在一般情形下,基督徒沒有選擇的餘地,只能服從,因為政權是出於神的許可。
然而,我們對地上政權的服從並不是沒有限度的,只有神配得我們無限度的順服。特別是當政府的命令,與神的命令相牴觸時,我們不能聽從那個命令(參出一15~17;但三12;六10;來十一23)。
要知道,本節經文裡所使用的『順服』,在希臘原文和另一個詞『順從』意義稍有不同;『順服』是重在指態度上的『服』,『順從』是重在指行為上的『順』。基督徒對地上的政權,是持著『順服』的態度,但當政權的命令違背神的旨意時(特別是有關信仰上和道德上錯誤的命令),我們在行為上便不能盲目地『順從』(參徒五29)。
「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不僅是教會中屬靈的權柄,甚至是世界上屬人的權柄,都是出於神的設立和許可,神自己才是一切權柄的源頭。
「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神設立政府權柄、命定掌權者的目的,是要維持良好的社會秩序,給人類提供公正和平安的生活環境,使信徒可以敬虔端正、平安無事的度日(提前二2),好讓神的福音可以廣傳,神的教會在各地得著建立,促進主的再來。
〔話中之光〕
(一)基督徒的身份雖然是屬天的公民,但只要活在地上一天,仍須一天盡他做人的責任。換句話說,我們也要盡地上國家公民的義務。
(二)基督徒很容易因屬靈的責任,而忘記了屬肉身的責任。其實,盡我們屬肉身的責任,有助於盡我們屬靈的責任。
(三)世人順服地上掌權的,是因為懼怕法律的制裁;我們基督徒順服掌權的,乃是由於敬畏神,因為權柄都是出於神主宰的許可和安排。
(四)人天然的性格是不服神的(羅八7;十一30),但因著神的救恩,如今在新的生命裡就能服了。
(五)每一個權柄的背後,都有神手的安排;表面看,我們是順服屬人的權柄,其實是順服神自己。
(六)真正理想的社會制度,乃是全體都在神的管治之下 —— 政府秉承神的意旨為人民服務,人民因敬畏神而服從政府。
【羅十三2】「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
〔原文字義〕
「刑罰」審判,定罪,處罰。
〔文意註解〕
「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權柄本身並沒有問題,所有的問題乃在於人的身上:(1)非法取得權柄;(2)非法動用權柄。掌權者的錯誤,自有神來對付他,所以信徒不該採取抗拒權柄或推翻權柄(革命)的行動,但當關係到神直接的權柄時,信徒仍應以順服神的權柄為優先。
「抗拒的必自取刑罰」:這裡的『刑罰』是指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們若不肯順服政府的命令,就是為自己尋來不必要的麻煩。當然,我們若是為著神的旨意而受苦,只好默默忍受,求主幫助。
〔話中之光〕
(一)基督徒決不可參加任何反抗政府的組織,更不可參與任何恐怖暴亂活動;無論你的理由是怎樣的充分,都不能得到神的許可和稱讚,因為你是在和神對抗。
(二)任何因抗拒政權之類的行為而受到的刑罰,都是『自取』的,不能盼望神給予嘉許或寬恕。惟一的例外是,當政權超越過神的權柄,不準基督徒有信仰和聚會的自由時,我們便不認為這是從神來的命令,所以抗拒這命令並不是抗拒神。
【羅十三3】「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
〔文意註解〕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正常的政府官吏,受到法律的拘束,不能任意作威作福、無緣無故的擾民,所以我們若是行善 —— 作安份守己的良民 —— 便對他們無所懼怕。
「乃是叫作惡的懼怕」:可見政府具有管制罪犯的治安功能。
「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基督徒作守法的公民不僅不必畏懼政府官員,並且可以有好的見證,或許因此有機會可以引領他們歸主。
〔話中之光〕
(一)基督徒若照聖經的教訓在世生活,沒有必要害怕政府官員。只有兩種情形是例外的:(1)基督徒中出了敗類,不行善反作惡;(2)政府官員中出了敗類,欺善怕惡。
(二)作官的即或有刑罰行善的,獎賞作惡的,他也總要說是刑罰作惡的,獎賞行善的。他們只有事實上的虛偽,總沒有原則上的虛偽。原則上,神所立的掌權者,總是賞善罰惡的。
(三)一個正常的基督徒,即便是在最困難的處境中,仍有可能安詳地生活。
【羅十三4】「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
〔原文字義〕
「用人」僕人,執事,管家。
〔文意註解〕
「因為他是神的用人」:『神的用人』就是為神作事的僕人;任何服務大眾、造福人群的事,也是間接事奉神的工作,故稱為神的用人。
「是與你有益的」:好的政府官員,至少能給我們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幫助我們過敬虔、平安的日子,所以是與我們有益的。
「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劍』是當時羅馬人權力的象徵;『佩劍』指政府擁有的權力而說。『空空的』意即徒然。
「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神的用人』的重要職責,是伸張正義、維護治安。藉分辨事情的是非曲直,以保障無辜百姓的權益;又藉法律的制裁,以抑止歹徒的惷動。
〔話中之光〕
(一)基督徒不能因為一小撮貪官污吏就敵視所有的政治體系;政治制度難免有所瑕疵,但在神的手中仍有一定程度的用處。
(二)政府的權柄是用來保護奉公守法的居民,阻止犯法的行為,刑罰為非作歹的壞份子。
(三)當一個官員刑罰作惡的人時,他乃是執行神僕人的責任。既是神的僕人,他們如何行使神所賦與的權力,須要向神負責。
(四)世界上的領袖也都在神的手中,在神主宰的權柄下盡他們那一份的功用。這對我們基督徒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安慰 —— 人或許會錯,但神永不會錯;人的錯誤,自然會有一天要向神交賬;我們只管按照神的心意行事為人,終必會從神得到獎賞與酬報。
【羅十三5】「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
〔文意註解〕
「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刑罰』不單是指地上政權的處罰,也指將來會遭受到神的懲治。在消極方面,我們基督徒為著免受這雙重的刑罰,必須順服政府的權柄。
「也是因為良心」:這是基督徒必須順服的積極理由;『良心』是神安置在人裡面的一種是非之心,使人知道事情的對錯(羅二15);事情作對了,良心就有平安的感覺,錯了,良心就覺得不安。當我們還沒有得救以前,良心的感覺非常遲鈍,但得救了以後,就變得非常敏銳。這個良心的感覺,會告訴我們什麼是對,什麼是錯,什麼事應該作,什麼事不應該作。而政府的權柄既然是出於神的,我們的良心也會叫我們覺得應該順服。
〔話中之光〕
(一)許多時候,害怕承擔犯罪後所可能面臨的後果,會攔阻人犯罪;畏懼心是一個很大的嚇阻因素,使許多人『敢怒而不敢言,敢想而不敢作』。故因著害怕受刑罰而順服權柄,未嘗不是一件好事,只是這一個動機並不夠高尚。
(二)大抵上,刑罰是由人來的,良心的感覺乃是由神來的。我們要尊重神過於尊重人,所以從較高的動機來看,基督徒仍要順服地上的權柄。
(三)正常的基督徒,良心的感覺常有聖靈的感動與印證(參羅九1),因此我們應當注意隨從良心。良心所定罪的,務要悔改認錯;良心所贊許的,務要去行。
(四)基督徒行事為人的準則乃是憑著良心(參徒廿三1),如果我們丟棄良心,不理睬良心的感覺,就在真道上如同船破壞了一般(提前一19),無法前行。
(五)在屬地的事物上,良心常成為推動我們的主要力量,因此我們在有關國家社會的事物上,應當多多遵循良心的感覺。
【羅十三6】「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因他們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
〔原文字義〕
「差役」僕役,公僕。
〔文意註解〕
「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納糧』在當時是屬國人民對羅馬帝國該納的稅,換作今日的說法,就是繳納『國稅』。為了避免刑罰並免受良心的控告,因此需要誠實地納稅。
「因他們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政府必需有稅金的收入,才能為維持必要的開銷,所以他們對於征稅之舉管得很嚴密。
〔話中之光〕
(一)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神的物當歸給神(可十二17);信徒活在地上,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不可觸犯(參太十七27)。
(二)基督徒只能在合法的範圍內減少納稅,但千萬不可逃漏稅。
【羅十三7】「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
〔文意註解〕
「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的』意即應繳納的。
「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納糧』相當於今日的『國稅』(參6節);『上稅』相當於今日的地方稅。繳稅乃是國民應盡的義務。
「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懼怕』重在指內心的畏懼,『恭敬』重在指外表的禮貌。
〔話中之光〕
(一)作為一個被國家保護的人,不能只顧享受,而沒有付出;不能單享權利,而不盡義務。
(二)一個天不怕地不怕的人,就是不敬畏神、不畏懼人的人;這樣的人,必定是個不義的人。
(三)我們基督徒,在教會中事奉神,應以愛、以卑、以忍;在國家社會中事奉神,應以畏、以敬、以順從。
【羅十三8】「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
〔文意註解〕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意即不可叫別人因我們而遭受損失。
「惟有彼此相愛」:『彼此』不單指基督徒之間,乃指與所有的人共處。
「要常以為虧欠」:愛是永遠償還不了的債(虧欠)。一個人不論已經付出了多少的愛,仍有義務要持續不斷地付出,因為愛是永不止息(林前十三8)。
「就完全了律法」:『律法』指舊約摩西律法;主耶穌是律法上一切儀文規條的實體(西二16~17),祂在十字架上已經成全了律法的要求,並把它的律例都廢去了(太五17;西二14),所以我們基督徒沒有必要再去遵守律法上的儀文規條。然而,律法上有關道德倫理的誡命(參9節),主耶穌不但從未教訓人不必遵守,反而將誡命的要求水準提高了(太五21~48)。因此,對新約時代的基督徒而言,我們所要遵守的律法,乃指摩西律法上有關道德倫理的誡命,但非照其字句,乃照其精意。
〔話中之光〕
(一)『凡事不可虧欠人,』我們原有墮落的天性,總是喜歡占人便宜,而使人受虧。但主住在我們裡面的新生命,卻常使我們覺得對人有虧,因此凡事都不敢虧欠人。
(二)當我們開始學會感覺到,別人的事就是我們的事,別人的難處就是我們的難處,別人的重擔就是我們的重擔時,也就開始有了『彼此相愛』的心。
(三)所得的愛越多,所虧欠的愛也越大;操練以愛心待人,就覺得所欠的越深,且越能積極地愛人。
(四)當我們愛人時,就完滿地應付了律法的要求;因為真正對人的愛乃是從神的愛而來,而且我們愛人本就是愛神的果子。
【羅十三9】「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
〔文意註解〕
「像那」:下面四條誡命引自十誡中人際關係的條文,但未照原來的順序,且『不可貪婪』乃是一種總結意思的引法。
「不可姦淫」:『姦淫』乃指成人在婚姻之外的性關係;犯姦淫乃因雙方不夠尊重對方的人格,故不是愛人的表示。
「不可殺人」:『殺人』是恨人的終極表現;愛人的從不殺人。
「不可偷盜」:『偷盜』是剝奪別人的擁有權;真正的愛是付出,不是取得。
「不可貪婪」:『貪婪』是一種無法控制的欲望;愛是消除欲望的妙方。
「或有別的誡命」:『別的』有二意:(1)指除了上述四樣『不可』之外,其他沒有詳列的誡命;(2)與以上不同類的誡命,故可能包括俗世的律法。
「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愛人如己』引自利十九18。『人』字在原文是『鄰舍』。
〔話中之光〕
(一)凡愛鄰舍有如愛自己的人,已經完成了他對於世人的本分。
(二)『愛人如己』,就是無私的愛,就是犧牲的愛;這只有活在神聖的生命裡,方能作到。祂是愛我,為我捨己(加二20)。
【羅十三10】「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
〔原文字義〕
「完全」充滿,豐滿,充足。
〔文意註解〕
「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本句的『人』字原文和9節『愛人如己』的人同字,都是『鄰舍』,或可譯為『臨近的人』。
「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這句話的意思是說,我們若能作到『愛人如己』(9節)這一個要求的話,就已經行了全律法(參加五14)。
〔話中之光〕
(一)『愛是不加害與人的,』真實的愛乃是一種犧牲自我的愛,一面甘心樂意叫別人受益,一面不忍導致別人受害。那裡有愛,那裡就免去許多傷害人的事。
(二)『愛是律法的完滿』(原文直譯)。這話說出:(1)神一切律法的本意,原是愛。神賜律法,非僅以此定罪人、刑罰人,乃為顯明人的本相,領人歸順而蒙恩,這就是愛了。(2)這愛就是基督,惟有愛的基督才完滿成全了神的律法,使神一切律法的要求不致落空。(3)我們只須活在基督的愛裡,自然能夠符合神的心意,也就包括了,甚至超出了律法的要求;所以我們無須活在法下,向律法負責,逐條遵行律法的定規。
【羅十三11】「再者,你們曉得現今就是該趁早睡醒的時候;因為我們得救,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
〔文意註解〕
「再者」:表示要論到另一段基督徒生活的原則。
「你們曉得現今就是該趁早睡醒的時候」:『你們曉得』意即只要是信徒,便該知道;『現今』指目前這一個恩典時代;『該趁早』意指該及時行動;『睡醒』指不容靈裡沉睡。
「因為我們得救」:不是指我們靈的得救(永遠得救),因我們一信主耶穌,即已重生得著救恩;乃指全人得救(包括魂的得救、身體的得贖等)。
「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意即一天比一天更接近主的再來。
〔話中之光〕
(一)基督徒沒有多餘的時間可供我們消磨或浪費,當我們昏昏沉沉地得過且過的時候,正是在消磨浪費了我們的生命。
(二)凡對於主的再來漠不關心的,就是沉睡不夠儆醒;我們須要趁早睡醒,因為那日子、那時辰,我們不知道(參太廿五13)。
【羅十三12】「黑夜已深,白晝將近;我們就當脫去暗昧的行為,帶上光明的兵器。」
〔文意註解〕
「黑夜已深」:指黑暗掌權,世界越過越邪惡敗壞。
「白晝將近」:指基督再來的時候快要到了,因為祂就是那晨星(啟廿二16),當祂來時,我們都要活在光明中。
「我們就當脫去暗昧的行為」:『暗昧的行為』就是那些不能告人、不能見人、更不能見主的行為。
「帶上光明的兵器」:『光明的兵器』指基督徒的好行為乃是用來對付黑暗權勢的利器。
【羅十三13】「行事為人要端正,好像行在白晝。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蕩,不可爭競嫉妒;」
〔文意註解〕
「行事為人要端正」:『端正』指規規矩矩、有可敬的模樣。
「好像行在白晝」:意指行在光明中(約壹一7),毫無隱藏遮蔽。
「不可荒宴醉酒」:『荒宴』指大吃大喝,喧鬧無度,令人生厭;『醉酒』指被酒精所麻醉並控制,形骸放浪不羈。要而言之,荒宴醉酒就是放縱自己。
「不可好色邪蕩」:『好色』一詞原文來自『床』,類似『同睡』的意思;含意追求不正當的性關係。『邪蕩』指那不知羞恥的醜惡行為。要而言之,好色邪蕩就是污穢不潔。
「不可爭競嫉妒」:『爭競』指言詞的爭論和吵鬧;『嫉妒』指怨恨別人的傑出表現或收穫。要而言之,爭競嫉妒就是與人分爭。
【羅十三14】「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
〔文意註解〕
「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我們受浸歸入基督(羅六3)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加三27),亦即都已經在基督裡面了。這是屬靈客觀的事實,但在我們個人主觀的經歷上,信徒仍有可能憑著自己天然老舊的生命而活,並沒有活在基督裡。因此,使徒在這裡是勸勉我們,披戴主耶穌基督,亦即憑基督而活(加二20),我活著就是基督(腓一21),總叫基督在我身上照常顯大(腓一20)。
「不要為肉體安排」:就是不要為肉體打算,不要為肉體準備什麼,或供應什麼,不讓肉體得到支持或機會。
「去放縱私慾」:原文無『放縱』字樣,但含有這個意思;『私慾』即情慾,它是在人的肉體之中,當人一為肉體安排,私慾就有機會活躍起來。
〔話中之光〕
(一)神兒子生活的總論,就是『披戴基督』。披戴基督,一面說出我們在基督裡的客觀地位,我們以祂為義袍,以祂為遮護;另一面也說出我們活出基督的實際光景,我們以祂為彰顯,以祂為誇耀。
(二)基督徒千萬不可為著滿足肉體的慾望而計劃或安排某些事,甚至連那邪惡的衝動也不容在你的思想裡面作祟。
叁、靈訓要義
【作一個好的國民】
一、要服從政府(1~5節)︰
1. 基督徒為什麼要服從政府的權柄?
(1)因為一切權柄是出於神(1節)
(2)因為掌權的是除暴安良、為受屈者伸冤的(3~4節)
(3)因為是與我們『有益的』(4節)
2. 在什麼情況下,基督徒可以不服從政府呢?
(1)倘若政府的命令是違背正義與神的命令衝突
(2)如果政府迫害信仰,基督徒不可妥協
(3)如果政府施政錯誤,基督徒要『代禱』(提前二1~2)、『不可違法』、『積極的活出信仰』(彼前四14~16)
(4)基督徒不可以暴力、破壞性的反抗政府
二、要行善守法(3,5節)︰
1. 基督徒在今天社會中之所以願意行善是因可以獲得稱讚(有好的見證)
2. 基督徒在今天社會中之所願意行善是因服從自己的良心(信仰的流露)
3. 基督徒理當比一般百姓更積極、更自動的守法
三、要忠實繳稅(6~7節)︰
1. 基督徒應當忠實的繳稅,因為我們受政府的保護
2. 基督徒應當忠實的納稅,因為我們從政府獲得各種服務
3. 基督徒應當忠實的繳稅,因為這是政府所規定的
【須服從政府權柄的理由】
一、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1~2節)
二、因為權柄是為著抑惡揚善(3~4節)
三、因為良心的緣故(5節)
四、因為政府抽稅是為著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6~7節)
【作一個成全律法的基督徒】
一、要以『凡事都不可虧欠人』(8節)作為處世為人的基本原則︰
1.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意指無論作什麼事都不使別人吃虧,也不佔別人的便宜
2. 如果我們肯遵行主的吩咐,就能『凡事都不虧欠人』
3. 如果我們肯履行自己當盡的責任,就能『凡事都不虧欠人』
二、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8節)︰
1. 實踐『常以為虧欠』主動性的愛之首要秘訣在於肯主動的支援別人的需要
2. 實踐『常以為虧欠』主動性的愛之第二個秘訣在於肯為別人著想
三、要有愛人如己的美德(9~10節)︰
1. 愛能成全所有的律法︰
(1)愛是不加害於人;這是愛的消極意義
(2)愛是使人得益處;這是愛的積極意義
(3)『愛人如己』是誡命的總綱
2. 一個肯『愛人如己』的人,才能成為好的基督徒、守法的好國民
3. 一個肯『愛人如己』的基督徒,必能有喜樂的生活
【愛的定義】
一、愛是常以為虧欠(8節)
二、愛是不姦淫(9節)
三、愛是不殺人(9節)
四、愛是不偷盜(9節)
五、愛是不貪婪(9節)
六、愛是不加害與人(10節)
【作一個光明磊落的基督徒】
一、要喚醒自己的心靈(11節)︰
1. 要『趁早睡醒』是指心靈方面的醒悟
2. 因為主耶穌即將再臨,所以我們要趁早喚醒自己的心靈
3. 因為人生的短暫與無常,所以我們應該趁早喚醒自己的心靈
二、提昇自己的品格(12節)
1. 因為『黑夜已深,白晝將近』,基督徒要把握機會努力提昇自己的品格
2. 要『脫去暗昧的行為』︰
(1)不可『荒宴醉酒』
(2)不可『好色邪蕩』
(3)不可『爭競嫉妒』
3. 要『帶上光明的兵器』︰
(1)基督徒能不與惡人同夥,乃因晝夜思想耶和華的律法(詩一篇)
(2)所謂『帶上光明的兵器』,就是以真理為行為的尺度
三、要戰勝自己的私慾(13~14節)︰
1. 有的人生的行為,因受私慾所支配,是一個失敗的人生
2. 有的人生的行為,因受真理所引導,是一個得勝的人生
【幾種對照】
一、睡 —— 醒(11節)
二、黑夜 —— 白晝(12節)
三、暗昧的行為 —— 光明的兵器(12節)
四、披戴主耶穌基督 —— 為肉體安排(14節)
【要曉得現今的時候】
一、是該趁早睡醒的時候(11~12節)
二、是當脫去暗昧的行為,帶上光明的兵器的時候(12節)
三、是行事為人要端正的時候(13節)
四、是要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安排的時候(14節)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 —— 羅馬書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羅馬書提要」結尾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