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第四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因信稱義的模範例證 —— 亞伯拉罕】
一、因信稱義並非行為的工價(1~8節)
1. 信心的重要(1~3節)
2. 信心的原則(4~5節)
3. 信心的成果(6~8節)
二、因信稱義不在遵行律法 —— 受割禮(9~12節)
三、因信可以成為後嗣(13~16節)
四、亞伯拉罕的信心:
1. 信心的目標 —— 叫死人復活並使無變為有的神(17節)
2. 信心的光景 —— 無可指望仍有指望(18~22節)
3. 信心的擴大 —— 所有相信基督死而復活者(23~25節)
貳、逐節詳解
【羅四1】「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什麼呢?」
〔文意註解〕
「如此說來」:這是一個起承轉合的話;我們若要明白第三章因信稱義的理論,便須要從後面亞伯拉罕的事例來得著佐證。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亞伯拉罕』是猶太人的祖宗,猶太人以身為他的子孫為榮(太三9;約八33)。
「憑著肉體得了什麼呢?」:『憑著肉體』是『靠著自己的力量所產生的行為』的意思。亞伯拉罕他憑著自己的行為,在神面前一無所得。
〔問題改正〕
根據《雅各書》,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雅二21~23),不過那裡所舉證亞伯拉罕獻以撒的事例,是在創世記第廿二章所發生的事,遠在他被神算為義(創十五6)之後。《雅各書》告訴我們,真實的信心必然會有行為,是指蒙恩之後的行為;而此處保羅則告訴我們,稱義是因著信心,不是因著行為,是指蒙恩之前的行為。兩者論點不同,切勿混淆。
〔話中之光〕
(一)神對還未得救的人,只要求『信』,不要求『行』,因為還未得救之人的行為,都是出自肉體的,都是沒有價值的。
(二)神對已經得救的人,不單要求『信』,而且還要求信心的證據 —— 就是『行』(參弗二10)。
(三)信徒的行為若是出於自己,仍然不能蒙神悅納;我們所有在神面前的事奉,都不應該是用肉體的力量去作的。
【羅四2】「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
〔背景註解〕
在猶太人的心目中,他們的祖宗亞伯拉罕,乃是靠行為稱義的最高典範;他們相信,神賜福給亞伯拉罕和他的子孫,完全是因為亞伯拉罕聽從神的話,遵守神的吩咐和命令、律例、法度(參創廿六4~5)。保羅在此有意轉他們的觀念,指給他們看見,起初亞伯拉罕蒙神稱義之時,完全不是因著他的行為,而是因著他的信心。亞伯拉罕蒙神稱許而賜福的行為,乃是在他因信稱義之後的事。
〔文意註解〕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在亞伯拉罕的一生中,或許有一些的善行,但那些善行都不是使神稱他為義的原因,因此他不能根據他的善行來誇耀。
「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亞伯拉罕的善行,在神面前並無可誇,原因如下:
(1)善行乃是人在神面前的本分,並不是傑出的表現。
(2)任何善行本身,在神的眼光看來,都達不到神的標準。
(3)事實上,在亞伯拉罕的生活中仍有一些瑕疵,並未盡善盡美。
亞伯拉罕蒙神稱義,不是憑著他的肉體和行為,乃完全是因著信神,而被神算為他的義(參3節),故他並沒有什麼可誇的。
〔話中之光〕
(一)一個以為可誇耀自己行為的人,在神的面前仍是一無可誇。最能討神喜悅的,並非外面的好行為,乃是裡面對神那無疑的信心。
(二)出於自己的行為,常會使人自誇(參弗二8~9)。
(三)我們都是罪人蒙主恩,並無善行足誇,因此在蒙恩得救之後,也不該以任何情況來誇耀,因為那些都是出於神的恩典和生命的。
(四)靠行為的原則,乃是顯揚人的力量,所以會叫人覺得驕傲;憑信心的原則,乃是彰顯所信靠的神,所以會使人感謝而謙卑。
【羅四3】「經上說什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原文字義〕
「算」記入,歸在賬上(商業簿計上的用語)。
〔文意註解〕
「亞伯拉罕信神」:亞伯拉罕只不過因為相信神的話,就被神算為他的義(創十五6),聖經在那裡完全沒有提到行為。
「這就算為他的義」:這裡的『算』字在原文意味著賬目上的『記入』;神將他的『信』記在神的賬上,認作是他的『義』。
〔話中之光〕
(一)最能討神喜悅的,並非外面的好行為,乃是裡面對神那絲毫不疑的信心。
(二)一個人若是真正的信神,神就把他納入義的記錄中;我們對神的信心,乃是有永存的價值的。
(三)信心並不是義行之一,信心乃是義行的根源,也是被稱義的的根據;人的義行若非出於信心,在神面前並無多少的價值,不足稱義。
(四)『信神』意思是相信神的話,完全信靠神所說的是真實和確定的;我們信徒應當有如此信心的行動,把自己交託在神的手中並仰賴祂的眷顧。
(五)信心常帶來順服神的行動,因為信心不單是心理上接受一種真理,而且是在生命上建立一種與神正常的關係。
【羅四4】「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文意註解〕
「作工的得工價」:『作工』意指人的行為;『工價』意指神的報酬。
「不算恩典」:『恩典』乃是白給的,不需要任何代價來換取。人若憑著自己的好行為,來得到神的稱義,就不能算是恩典。
「乃是該得的」:若有人的行為真能達到神稱義的標準(註:事實上,任何人均不可能達到),自然應該得到神的稱義。
按照公義的算法,作工的,該得工價;不作工的,不該得工價。換句話說,行善的,得稱義;不行善的,不得稱義。若是這樣,就顯不出神的恩典,亞伯拉罕也不能得著稱義。
〔話中之光〕
(一)神稱我們為義,不是根據我們的好行為,來給我們報酬;乃完全根據耶穌基督的救贖白白給我們,這就是神的恩典。
(二)神稱義我們,既是出於祂的恩典,就不再根據我們的行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羅十一6)。
(三)行為與恩典不能並立;人的行為絕不可能代替神的恩典。
(四)救恩的基本原則乃是『恩典』;如果須要加上我們人任何的善行,或加上任何宗教的儀式(例如割禮或洗禮),才能得救的話,這就不是恩典了。
(五)恩典乃是說,我們原本一無所有,但是神因著祂兒子的救贖,就給了我們本錢,叫我們據以活在祂面前(有如神與人合股作生意,人無本錢,但神因祂兒子而信任人,把股本送給人)。
(六)我們在教會中若有什麼服事,乃是神的恩典所使然;我們千萬不要歸功予自己,而沾沾自喜,因為這樣就得不到神的獎賞了。
【羅四5】「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文意註解〕
亞伯拉罕並不憑行為的功績(『不作工』的意思),而照他的『罪人』本相,單純地相信神;他這個『信』就算作『義』,意即不作工的竟得工價,這是神恩典的算法。
〔話中之光〕
(一)『作工』和『稱義』是兩個不同的範疇;作工是屬人、屬肉體、屬地的,稱義是屬神、屬靈、屬天的。想憑作工來得稱義,難如登天。
(二)不作工而稱義,這不是鼓勵人懶惰,乃是鼓勵人安息信靠神。
【羅四6】「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背景註解〕
第六至八節所記大衛的一段話,是在他犯了姦淫殺人的罪之後,向神悔改認罪,蒙神赦免,有感而寫的(詩卅二1~2;參撒下十二13)。
【羅四7】「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原文字義〕
「赦免」遣去,使之自由;「過」犯規,不法,違法;「罪」射不中,取不上。
〔文意註解〕
「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保羅引述大衛的話,說明亞伯拉罕蒙神算為義,並不是因為他是一個義人;他和大衛、並和我們都一樣,乃是在神面前有過犯和罪愆的人。
〔話中之光〕
(一)人人都有罪,沒有人膽敢誇說他沒有犯過罪;所有的人都作過不少不當作的事,也都略而不作不少該當作的事。
(二)神若究察我們的罪孽,誰能站立得住呢(詩一百卅3)?
【羅四8】「『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文意註解〕
一個罪人,卻蒙神不再算他為有罪的,乃是有福的。注意:大衛在這裡用了『赦免』、『遮蓋』(7節)和『不算』(本節)三種形容詞來說明罪人所蒙的福。赦免與遮蓋是指著基督受死的工作說的,相信基督為我們的罪受死,就使我們的過犯和罪惡得著赦免遮蓋;不算是指著基督復活的工作說的,相信基督為我們復活,就使我們在神面前如同沒有犯過罪一樣(參25節)。
『赦免』、『遮蓋』、『不算』這三個詞,都含有恩典的意義。在律法的原則下,人有罪不能平白得著赦免、遮蓋和不算;惟有在恩典的原則下,人因著相信基督,就能得著神的赦免、罪蒙寶血遮蓋、不算為有罪了。
〔話中之光〕
(一)神公義的原則乃是,不問人的罪過如何,只要肯認罪悔改,就必得著赦免(參詩卅二3~5;結十八23,27~28;卅三14~16)。
(二)注意,這裡第六至八節一連提到三次『這人是有福的』,可見罪人蒙神稱義,是何等的有福,我們千萬不要輕看這個福氣。
【羅四9】「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文意註解〕
「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麼?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麼?」『受割禮的人』指猶太人;『未受割禮的人』指外邦人。
這裡引進了另一個問題:亞伯拉罕固然是在行為之外蒙福被稱為義,但他是受割禮之人的祖宗(參創十七9~10),因此,割禮與稱義恐怕有相當程度的關連,或許亞伯拉罕是因受割禮而蒙這福;若是這樣,那麼我們這些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就與這蒙神算為義的福無分無關了。
【羅四10】「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文意註解〕
「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根據舊約聖經,亞伯拉罕是在創世記第十五章被神稱義(創十五6),而在第十七章才受割禮(創十七24,26)。這兩件事相隔的時間,至少十四年以上(參創十六16;十七24~25);若根據猶太人的傳統說法,大約有二十多年之久。很明顯地,稱義在前,受割禮在後。這證明亞伯拉罕的被稱義,與受割禮無關。
【羅四11】「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文意註解〕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亞伯拉罕既然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就已因信被神算為義,那麼他受割禮有什麼用處呢?本節聖經告訴我們,割禮乃是一個『記號』,一個記號的價值在乎它所代表的東西;真正的價值不在割禮本身,乃在割禮所表明的因信稱義。
「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印證』或者說印記,是表示或者保證一件事物的真實,一個文件蓋上印記,就保證此文件是真的。亞伯拉罕所受的割禮,證實了因信稱義的真實性,表明神悅納他、稱義他,乃是一件真的事實。
「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意即亞伯拉罕所受的割禮,不但是他個人因信稱義的印證,並且也是一切未受割禮而因信稱義之人的印證。從這方面看,亞伯拉罕也是外邦人信徒之父(加三7)。
〔話中之光〕
(一)人蒙恩是因著屬靈的看見 —— 信,人工的行為毫無價值;但真實的看見,必定會產生外面行為的後果,這種外面的行為,就是裡面屬靈看見的『印證』。
(二)若有人說他在靈裡有什麼看見,但在外面卻缺少行為的印證,就恐怕他所謂的『裡面的看見』,乃是虛假不實的,也是死的;正如雅各所說,『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雅二17,26)。
【羅四12】「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文意註解〕
「按…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按…蹤跡去行』是表達如同行軍時的動作,後面的人跟著前面的人的腳步行,意思是完全效法前面的人的榜樣。
亞伯拉罕受割禮,固然使他作受割禮之猶太人的父,但割禮不過是一個外表的記號,它所表明的內涵實際乃是亞伯拉罕那樣因信稱義的信心。換句話說,割禮乃是裡面的信心表現在外面的一個印記,所以真正受割禮的人,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參羅二28~29;加五6)。
〔話中之光〕
(一)無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在神面前稱義只有一種方法 —— 就是靠信心。
(二)在基督耶穌裡,受割禮不受割禮,全無功效;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才有功效(加五6)。
(三)受割禮不受割禮,都無關緊要,要緊的就是作新造的人(加六15) —— 就是作一個按亞伯拉罕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羅四13】「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文意註解〕
「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應許』按希臘原文有兩個字,一個是有條件的應許,一個是出於善意無條件的應許,此處所用的字正是後者 —— 神應許亞伯拉罕並不是因為他有什麼功績;『他後裔』原文是單數,但此處的意思不是指基督(加三16),而是指所有以亞伯拉罕為父之人(參11~12節)的總體。
「必得承受世界」:『承受世界』在此指承受地土的應許(參詩卅七9,11,22,29,34;太五5);這個應許要等到基督再來時才會全部實現(詳情請參閱第十六節註解)。
「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必要承受迦南地為他們的產業(創十五7,18),其事遠在賜下律法之前,表明神的應許不是根據因行律法而得的義,而是根據因信而得的義(創十五6)。
〔靈意註解〕
「必得承受世界」:意指神要將祂所創造的世界,交給祂所揀選的人來管理,就是叫他們在地上為神掌權,以達到神當初造人的目的(創一26)。
〔話中之光〕
(一)神的應許不僅是給亞伯拉罕本人,也給他的後裔;我們這些按亞伯拉罕信之蹤跡去行的人(參12節),竟然也有福承受神所應許的世界﹗所以我們不該小看自己。
(二)因信可以成為『後嗣』,承受將來的世界;這是說明,信心不僅有被稱義的結果,信心而且有其終極的目標,它乃是達到神永世裡的命定,就是進入基督豐滿的榮耀(參羅八17;來十一8~12;那裡的『榮耀』、『城』和無數的『子孫』,都是表明基督最終豐滿的彰顯)。
【羅四14】「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原文字義〕
「歸於虛空」落了空,變為空虛;「廢棄」使之無效。
〔文意註解〕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屬乎律法的人』指那些想要以遵行律法來承受產業的人。
「信就歸於虛空」:意指若是只有在律法以下的人,才得成為承受地土的後嗣,這就表示應許是基於律法,因此信心就毫無用處。
「應許也就廢棄了」:倘若把應許的成就,以遵行律法為先決條件,只有遵行律法的人才能得著應許,那麼,神的應許就永無可能成就,也就是使應許『廢棄』了。
【羅四15】「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或譯:叫人受刑的);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
〔文意註解〕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惹動忿怒』指帶來神的忿怒;下面一句就是說明律法為何會惹動神的忿怒。
「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意指律法只能顯明人的罪,並且使罪趁機藉著律法引誘人發動犯罪的慾念(羅七7~11)。注意這裡的用字:不是說沒有律法就沒有『罪』,乃是說沒有律法就沒有『過犯』。在沒有律法之時,罪已存在,但卻顯不出逾越律法所定界限的過犯。
本節解釋前節律法會使應許失效的原因:若沒有律法,也就沒有違犯律法的事;律法徒然顯出人的過犯,惹動神的忿怒。換句話說,律法把人帶到神的審判之下,使人得不到神恩典的應許。
【羅四16】「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原文字義〕
「定然」堅定,穩固,牢靠。
〔文意註解〕
本節是十三至十五節的結論,含意如下:
(1)「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亞伯拉罕所得的應許(原文並無『人得為後嗣』五個字),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應許、信心、恩典是屬於同一類的,應許因信心而給,不必付出行為的代價,故屬乎恩典。
(2)「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應許既然不是基於遵行律法,故我們能有確定的把握得到這個應許。
(3)「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屬乎律法的』一詞中的『律法』一字有定冠詞,顯然是指摩西的律法說的,故屬乎律法的人是指猶太人;『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是指信主的外邦人。亞伯拉罕有兩班後裔,一班是有律法的猶太人,一班是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信徒;前者是亞伯拉罕肉身的後裔,喻如『海邊的沙』,後者是亞伯拉罕屬靈的後裔,喻如『天上的星』(創廿二17)。
神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必得承受世界(13節),不單是指迦南地,且是指將來要實現在地上的國度;那時,猶太人要有分於屬地的彌賽亞國(徒一6;摩九11~12),而我們信徒(包括猶太人信徒)要有分於屬天的國度(提後四18;雅二5;彼後一11)。
〔話中之光〕
(一)我們能夠得著神的應許,並不是由於我們有什麼行為上的功績,而完全是因信而得,故可說是不勞而獲,是何等的恩典!
(二)一切都是出於神的恩典。事實上,人永遠不能為神作什麼,來獲取神的賞賜;不是人為神作了什麼,而是神為人成就了一切。
【羅四17】「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原文直譯〕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賜生命給死人、稱無為有的神,…。」
〔文意註解〕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叫死人復活』關係到神復活的大能;『使無變為有』關係到神創造的大能。此處說明亞伯拉罕對神的信心,可分作兩方面:
(1)他相信神是叫死人復活的神;因著這一個信心,所以他能毫無猶豫地把以撒獻上給神(創廿二1~10;來十一17~19)。
(2)他相信神是使無變為有的神,所以他能欣然答應神的呼召,出去在異地作客,憑著信心的眼睛遠遠望見,神所應許的基業(來十一8~10,13~16),並且也相信神必賜他後裔,承受此基業(創十五2~6)。以撒的出生,與他信神是『使無變為有的神』有關。
「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亞伯拉罕』原文字意是『多國的父』;神將他改名亞伯拉罕(創十七5),就是使他在神面前不只做猶太人的父,且也作我們外邦人信徒(即世上一切按他信之蹤跡去行的人)的父。
〔話中之光〕
(一)亞伯拉罕的信心,乃是我們信徒的榜樣;我們尊他是信心之父,必須效法他的信心。
(二)信心並不是一種虛無縹緲的理論觀念,乃是一種能夠應用在我們的生活處境中的信念,它使我們能持定神勇往直前。
(三)我們信徒也當在連活命的指望都絕了的處境中,還能信靠那叫死人復活的神(林後一8~9)。
(四)當我們以信心取用神復活的大能時,就使我們能勝過死亡的威脅,消除死亡的陰影,任何屬死的事物都不能叫我們下沉、灰心喪膽。
(五)神從來不保守天然的。神只要復活的。神是要天然的經過死而復活。神從未改變天然的,神是叫死人復活的神。使死人復活是神救贖的能力。人要保全保護他自己的生命,神卻不要這生命。神要把他摔碎。當我們向神說,神啊,我無辦法,只能像屍首一樣,躺在你的面前。神就給我們復活的。這就是得生命和能力的秘訣。
(六)我們信徒在一無所有的環境中,也當憑信心不憑眼見(林後五7),信靠那位『說有就有,命立就立』(詩卅三9)的神。
(七)當我們以信心取用神創造的大能時,就使我們能不看環境,不以任何事實或材料為依據,而單單仰望那位從無有中造出萬有的神。
(八)亞伯拉罕信心的對象,乃是那一位『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我們所信的耶穌基督,以神創造的大能使無變為有,並且成為萬有的主宰者(來一2~3);又以神復活的大能復活進入榮耀,而成為新造的元首(來二9~10)。這樣一位兩面大能,在舊造和新造中都是元首,都是一切的基督,正是我們信心的中心目標。
(九)信心的對象既是神自己,我們就不需要再去看環境、找憑藉、尋證據、求依靠了,因為神不用我們幫祂忙來成就任何的事。
【羅四18】「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文意註解〕
亞伯拉罕的信心,就是『在無可指望的時候,仍有指望』;依人看,無論怎樣往好處設想,事情絕無實現的可能性,但因著對神的話滿懷把握,在心靈深處仍然有盼望,這就是信心。是這樣的信心,使他作我們的父,而我們這些作他信心後裔的人,也能有如此的信心。
〔話中之光〕
(一)真正的信心帶有盼望的本質,有信心的人從不絕望。
(二)信心就是把我們的『指望』,不放在人或環境上,而放在神身上。
(三)我們既是亞伯拉罕信心的後裔,我們的裡面也必已有了和他一樣的信心,就是靠著所望之事而活的信心(參來十一1)。
(四)信心的原則,就是『在無可指望的時候…仍有指望』。無可指望說出,一切天然的、肉體的,都被帶到絕境 —— 『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參19節);仍有指望說出,惟有復活的基督是我們惟一的盼望 —— 『基督在…裡面成了榮耀的盼望』西一27)。
(五)在我們的經歷中,若是被神帶到一個地步,好像一切指望都絕了的時候,切勿忘記,神這樣作有一個目的,乃是要我們更深地體會到,基督就是我們絕望中的指望,因而更多經歷基督。
【羅四19】「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文意註解〕
本節提示亞伯拉罕的信心,有如下的特點:
(1)是『持久的』信心 —— 『將近百歲的時候』。
(2)是『與心思相背的』信心 —— 『雖然想到』。
(3)是『不看自己的』信心 —— 『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
(4)是『客觀條件不印證的』信心 —— 『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
(5)是『不衰減的』信心 —— 『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話中之光〕
(一)亞伯拉罕從蒙神應許賜給他後嗣到生以撒,至少過了十數年之久,可見真正的信心,不是曇花一現般的信心,乃是經年累月持續的信心(『將近百歲的時候』)。
(二)亞伯拉罕並不是不曾『想到』他所面臨的難處,但是信心卻使他能超越過難處;信心之偉大處,乃在於它能幫助我們在困境中樂觀向前。
【羅四20】「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
〔文意註解〕
「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亞伯拉罕相信神的應許時,不是沒有經過掙扎,因為有一個信的心和一個不信的心在他裡面爭扎相鬥,但最終他沒有叫不信的心得勝,他沒有懷疑。『不信』一詞不單是指沒有信心,而是表達積極的拒絕相信。『因信得堅固』中的『因信』可以解釋作得堅固的範圍,是在信心上得堅固;也可以解釋作原因或方法,因著信心得堅固。
本節說出亞伯拉罕維持信心的秘訣:
(1)眼睛不看自己,不看環境,單單『仰望神』。
(2)但神是那位眼不能見的神(羅一20),所以只能『仰望神的應許』,意即仰望神的話(詩一百十九74),我們是藉神的話語(或說是在神的話語中)看見了神。
(3)將信心的基礎建立在神的話語上。
(4)不讓懷疑的念頭在心裡著床生根。
(5)反而讓神的話加力量在心裡(『心裡得堅固』之原文另譯),叫裡面剛強起來(弗三16),把所有的疑念驅除淨盡。
(6)在積極方面,專心以神的榮耀為念,讓榮耀神的思想充滿在心裡頭。
〔話中之光〕
(一)信心的秘訣在於得著神的話;我們的信心若不建立在神的話的根基上,就會搖晃擺動,終至坍塌。
(二)『行為』使人自以為有向神索求的權利,『信心』卻使人歸榮耀給神。
【羅四21】「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
〔文意註解〕
有了前節所述的六個步驟,不單能維持信心於不墜,且心裡除了信心之外,再也沒有空間能容納別的東西了(『滿心相信』之意)。他信什麼呢?他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意即相信神所說的話都必成就,一句沒有落空(王下十10;徒廿七25)。
【羅四22】「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
〔話中之光〕
(一)亞伯拉罕的信心,乃是蒙神算為他的義的信心,信徒應以此為榜樣。
(二)亞伯拉罕的信心所以能蒙神算為義,乃是因為他毫無保留地信靠神的應許,這樣的信心,才是真實的信心。
【羅四23】「『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
〔文意註解〕
因信稱義,不只適用於亞伯拉罕一個人,也適用於一切與他有同樣信心的人(參24節)。
【羅四24】「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
〔文意註解〕
「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我們』是指信徒;亞伯拉罕和我們都是屬因信得算為義的人,兩者的不同點乃在:
(1)亞伯拉罕是相信神未來將要成就的應許,我們是相信基督已經成就的救恩。
(2)亞伯拉罕是相信神會叫死人得生命(肉身的生命;參17、19節;來十一19),我們是相信神藉著使耶穌基督從死裡復活,叫死人得生命(屬靈的生命)。
「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信心的要項有二:一是信主耶穌為我們受死;二是信祂也已經為我們復活。
亞伯拉罕所信的,表面看好像與主耶穌無關,因為他是遠在主耶穌降生之前就已相信了,但聖經告訴我們,亞伯拉罕是在那裡歡歡喜喜的仰望主耶穌的日子(約八56);可見亞伯拉罕的信心,就著屬靈的實際而言,仍和我們的信心一樣,是『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
【羅四25】「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或譯:耶穌是為我們的過犯交付了,是為我們稱義復活了)。」
〔文意註解〕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耶穌被交給人』意即主耶穌在人的手中被釘十字架、流血受死,乃是為了擔當我們的過犯和罪孽(賽五十三5~6;彼前二24),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解決我們在神面前的難處。
「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若非主耶穌從死裡復活,我們就沒有憑據(參徒十七31),以資證明祂的死已經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則我們也不能確定神是否已悅納了我們。但如今祂已經復活了,故我們能確知凡在基督裡的人,都已得著了稱義的地位(加二16)和生命(彼前一3;羅五18)。
〔話中之光〕
(一)我們的信心必須是信主耶穌已為我們受死,也信祂已為我們復活了,才能完滿享受主救贖的功效。
(二)如今,這位從死裡復活的主,活在我們的裡面,使我們憑著祂復活的生命,能活出蒙神悅納、被神稱義的生活。
(三)主的死而復活,在我們相信之時,使我們得著了地位上客觀的稱義;主死而復活的生命,在我們憑著它『因信而活』時,使我們得著了行為上主觀的稱義。
叁、靈訓要義
【亞伯拉罕的經歷,證實因信稱義之道】
一、亞伯拉罕不是因行為被神稱義:
1. 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和自己的行為,在神面前一無所得,也無可誇(1~2節)
2. 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3節)
3. 亞伯拉伯不作工,而因信蒙神算為義,這是恩典,他真是有福的(4~8節)
二、亞伯拉罕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被稱義:
1.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9~10節)
2. 亞伯拉罕受了割禮的記號,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11節)
3. 他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12節)
三、亞伯拉罕是在律法以外蒙受應許:
1. 神應許亞伯拉罕,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13節)
2. 若應許是基於律法,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14節)
3. 律法徒然顯出人的過犯,惹動神的忿怒(15節)
4. 但應許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16節)
【不是其他,乃是信】
一、不是憑肉體行為而得的,乃是神算為義的『信』(1~3節)
二、不是因作工而得的工價,乃是因神的恩典 —— 『只信』(4~8節)
三、不是因受割禮,乃是神的加福 —— 給『信』的人(9~12節)
四、不是因律法,乃是神的應許 —— 『本乎信』(13~16節)
五、不是因自己的條件,乃是因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 —— 『滿心相信』(21節)
【以行為稱義和因信稱義的比較(1~16節)】
一、以行為稱義:
1. 沒有人能靠行為稱義 —— 律法賜給人,神的目的並不是要人遵守,反而是要人因著失敗而學習知道人不能遵守神的律法
2. 沒有信心的行為在神面前是全無功效的 —— 有效的行為必須是出於信心,亞伯拉罕所以受割禮,不過是作他信心的一個憑證
3. 以行為稱義乃是立功的思想,這就叫人在神面前有了可誇的 —— 如此就再沒有讚美的聲音,天上也斷絕了感恩的心情
4. 以行為稱義不是神原初的思想,故終究被神廢去 —— 神永久的思想乃是『恩典』
二、因信稱義:
1. 只有信心才能被稱為義 —— 信心的對象乃是基督,信心乃是宣告人在自己裡面不能稱義
2. 只有信心才是堅固律法、滿足律法 —— 行為的中心是在自己,故在律法面前是永遠顯出虧欠而被律法定罪。信心的中心是基督,才是滿足了律法,超過了律法而被律法稱義
3. 信心稱義的雙福:
(1)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 —— 這是指基督受死的工作說的
(2)主不算為有罪 —— 這是指基督復活的工作說的
4. 神要使一切應許都歸給信心的子孫 —— 神應許的中心也就是基督自己,信心乃是惟一接受的方法
【常人企圖用來稱義的幾種方法】
一、靠好行為(1~8節)
二、受割禮或其他外在宗教禮儀(9~12節)
三、守律法(13~17節)
四、受制於自己的感覺(17~22節)。
【因信稱義和因行為稱義的比較】
一、因行為稱義會叫人自誇(2節) —— 肉體的誇耀(參羅三27;弗二9);因信稱義是屬乎恩典(16節),叫人謙卑感謝神(7~8節)
二、因行為稱義是作工該得的工價(4節),在神面前並無可誇的(2節);因信稱義是不需作工(5節),是蒙神算為義的(6節)
三、因行為稱義是憑自己天然的力量,根本不可能達到稱義的地步(羅三20);因信稱義是靠神的力量,就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17節),所以必能作成
【因信稱義的解說】
一、因信稱義之福,是加給凡信的人(9節)
二、亞伯拉罕稱義,不是附帶了割禮(10~12節)
三、人稱義,也不是加上了行律法(13~16節)
四、稱義是完全在於信(17~25節)
【亞伯拉罕的信心】
一、亞伯拉罕的信心是前瞻性的 —— 他受了割禮,作為信心的記號(11節)
二、亞伯拉罕的信心是有進展的 —— 他的經歷成為信心的蹤跡供後人追隨(12節)
三、亞伯拉罕的信心是能生長的 —— 他的信心在肉身上和靈性上均有後裔(16節)
四、亞伯拉罕的信心是堅定的 —— 他因信心裡堅固(20節)
【亞伯拉罕的信心】
一、亞伯拉罕信心的對象 —— 永生的神(17節)
二、亞伯拉罕信心的時候 —— 無可指望的時候(18節)
三、亞伯拉罕信心的狀態 —— 是剛強不軟弱的(19節)
四、亞伯拉罕信心的根據 —— 神的應許(20節)
五、亞伯拉罕信心的果效 —— 心裡得堅固(20節)
六、亞伯拉罕信心的表現 —— 滿心相信(21節)
七、亞伯拉罕信心的程度 —— 神的應許必能作成(21節)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信心】
一、亞伯拉罕對神的信心(17節上):
1. 信神是那叫死人復活的
2. 信神是那使無變為有的
二、亞伯拉罕是信心之父:
1. 他因著信,被神立作『多國的父』(17節下)
2. 我們作他信心的後裔,也要有如此的信心(18節下)
三、亞伯拉罕信心的特點(18~19節):
1. 『在無可指望的時候,仍有指望』 —— 不看事實,而持定神的話
2. 『將近百歲的時候』 —— 是持久的信心
3. 『雖然想到』 —— 是與心思相違的
4. 『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 —— 是不靠自己力量的信心
5. 『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 —— 是客觀條件不印證的信心
6. 『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 是不衰減的信心
【信心的律】
一、信心的對象 —— 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17節):
1. 使無變為有的神 —— 神的創造大能;神作事從來不需憑藉,不受限制,所以信心不需要看環境、找根據、找依靠、用人幫忙
2. 叫死人復活的神 —— 神的復活大能
二、信心的態度 —— 信心不怕火鍊(18~20節):
1. 在無可指望時仍有指望
2. 環境絕對不可能時信心還是不軟弱
3. 儘管一切的事情和神的應許相反,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
4. 無論如何總是把榮耀歸給神,且滿心相信
三、信心的憑據 —— 神的應許(話語)(20~21節):
1. 在受試煉時就『仰望神的應許』 —— 是信心得堅固的秘訣
2. 『滿心相信神的應許必能作成』 —— 這樣的信心才是讓神進來作事、讓神的旨意通行的惟一途徑
四、信心的義乃是在於相信神所設立的基督(22~25節)
【亞伯拉罕維持信心的秘訣(20~22節)】
一、『仰望神』 —— 不看自己和環境,單單看神
二、『仰望神的應許』 —— 抓住神的話
三、『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 —— 不讓疑惑在心裡有地位
四、『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 —— 反而讓神的話剛強他的心
五、『將榮耀歸給神』 —— 專心以神的榮耀為念
六、『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 —— 全心被『信』充滿
【亞伯拉罕信心的秘訣(20~22節)】
一、不理會事實上的困難:生理上的自然規律,表示他們已沒有生育的希望
二、專心仰望神的應許:信心的基礎建立在神的話語上
三、不循著可疑的理由繼續引起疑心:只想到神的可信的理由,使自己心裡得堅固
四、一心要將榮耀歸給神:不是要顯出自己的偉大
五、滿心相信神的應許:完全不給疑惑留地步
【信徒也能憑類似亞伯拉罕的信心被稱義(23~25節)】
一、『算他為義』這句話,也是為我們這信的人寫的
二、我們被算為義的信心乃是:
1. 相信主耶穌為我們的過犯受被交給人(釘死十字架)
2. 相信主耶穌為我們被稱義而復活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 —— 羅馬書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羅馬書提要」結尾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