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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三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神的定罪和稱義】

一、神對猶太人的定罪:

1. 人的不信不能廢掉神的信(1~4節)

2. 人的不義反倒顯出神的義(5~8節)

二、神對普世之人的定罪:

1. 普世都在罪惡敗壞之下(9~18節)

2. 普世都在律法審判之下(19~20節)

三、神在律法之外的稱義:

1. 稱義的依據 —— 神的恩典、耶穌基督的救贖(21,23~26節)

2. 稱義的方法 —— 相信而非遵行律法(22,27~30節)

3. 稱義的結果 —— 堅固了律法(31節)

貳、逐節詳解

【羅三1】「這樣說來,猶太人有什麼長處?割禮有什麼益處呢?」

〔原文字義〕
「長處」豐裕,超越,極多的;「益處」有用,有益。

〔文意註解〕
「這樣說來」:這是指前章『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羅二28)的話說的。

「猶太人有什麼長處,割禮有什麼益處呢?」:既然上文把猶太人和他們所奉行的儀文及割禮都貶抑了,那麼,神為什麼要揀選猶太人,他們和外邦人相比,究竟有什麼優越之點呢?神又為什麼頒給割禮,究竟它有什麼功用呢?

『長處』指優點、超越之處 —— 身為猶太人,有其特殊的地位;『益處』指利益、功效,割禮必有其功用。

〔話中之光〕
(一)長處和益處若不好好地珍惜,就會被魔鬼利用來迷惑人,反成了人的絆腳石。

(二)身為基督徒,固然承受了許多屬靈的特權(弗一3),但這些特權不僅是我們的享受,也是我們的責任,須要我們用來為神活著。

【羅三2】「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神的聖言交託他們。」

〔原文字義〕
「第一」首先;「交託」信託,託付。

〔文意註解〕
「凡事大有好處」:意指凡神所作的,於人都大有好處;神不會作虛空無益的事。注意,本章裡面保羅只在本節提到猶太人的一個長處,其餘的長處請參閱第九章四至五節。

「第一是神的聖言交託他們」:『神的聖言』指舊約聖經;『交託』在原文是『相信、信任』的被動式詞,指明是出於信任的一種託付。

在神所作許多有益於人的事當中,最重要的乃是把祂的聖言 —— 聖經 —— 交託給人(來一1)。神的話乃是神的發表,使人能藉以認識神的自己和神的心意。

〔話中之光〕
(一)神將祂的聖言『交託』給人,表示神將祂的旨意和計劃的啟示託付給我們,這是何等大的榮幸。

(二)託付帶來責任,受託付的人便該負起責任,多花工夫在神的話上;否則,神的旨意便無從發表,神的計劃也無從實現。

【羅三3】「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嗎?」

〔原文字義〕
「廢掉」使其失效。

〔文意註解〕
「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在第二節和第三節之間,似乎有個質疑的話,只在心裡嘀咕,沒有明白表示出來,而保羅這段話,乃是針對人們這隱而未宣的議論給予答覆。人是在那裡不以為然地說:猶太人雖然有神的聖言交託給他們,但因著他們的不信,並沒有享受到什麼好處。

「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麼?」:保羅對上述疑問的答覆是說:我們縱然失信,祂仍是可信的,因為祂不能背乎自己(提後二13);人的不信,斷不能使神的信實變成無效。

〔話中之光〕
(一)神是信實的,祂所說的話,必然都會成全,投靠祂的人,必不至於羞愧(羅九28,33)。

(二)神既是信實的,我們就該當『不要怕,只要信』(可五36)。

【羅三4】「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

〔原文直譯〕
「…在你的話語中,你顯為公義;在你被人審斷的時候,顯明得勝。」

〔文意註解〕
「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因為人本來就是虛偽不可靠的,人的不信算不得什麼,真實的神不可能因人的情形而改變祂自己,所以神的聖言仍然有功效。

「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本句是大衛犯罪之後受感悔改所說的話(詩五十一4);一面是說當人失信、犯錯時,神就審判、責備他們,藉此顯明神的公義;另一面是說當人企圖議論神、審斷神的時候,反而給神一個機會來證明祂是對的,如同在法庭裡,獲得勝訴的總是神。總之,人不能挑神的不是,因為神是公義的。

〔話中之光〕
(一)神對人犯罪的責罰,顯示出祂是公義的神;我們對此豈不應當恐懼戰兢,唯恐一不小心,便會得罪了神。

(二)那『義者耶穌基督』(約壹二1),無論在祂說話審判的時候,或是在祂被審判的時候,都顯出祂得勝的公義(參太廿二46;廿三章全;約十八33~38)。

【羅三5】「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苦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祂不義嗎?」

〔原文字義〕
「顯出」舉薦,表明,同位,相較,比出。

〔文意註解〕
「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人的常話』原文只有『人』字,含意是指說話如同一般世人那樣,無知荒謬地強辯。

保羅在這裡模擬人辯難的話說,神來降怒審判人,是因人有不義;既然如前文所說,當神審判、責備人的時候,就顯為公義,那麼,人的不義,豈不正好給神一個機會,彰顯出祂的公義來麼?這樣說來,人的不義豈不是有它的用處麼?因此神不應該降怒責罰人的不義;神若降怒,就顯明祂是不義的。但這是人強辯的話。

〔話中之光〕
(一)『人的常話』往往是致死的謬論,所以我們千萬不可人云亦云,而該在神的光中加以慎思明辨。

(二)我們應當追求生命的長進,好讓我們的話語、心思、意念都能脫離幼稚(參林前十三11),而能分辨好歹(來五14)。

【羅三6】「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

〔文意註解〕
「神怎能審判世界呢?」『審判』指在末日的審判;『世界』指全人類(參19節)。

本節是說神降怒,斷乎不是祂不義;審判全地的神,必須秉持公義(創十八25)。

【羅三7】「若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他的榮耀,為什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

〔原文字義〕
「越發顯出」有餘,剩下,滿足,豐富,增加。

〔文意註解〕
此處的話仍和第五、六節一樣,是那些不信的猶太人,為自己的犯罪作惡,尋找推卸責任的理由。他們說,既然人的虛假更能襯托出神的真實,使神更加顯明祂的榮耀,那麼神就不應該審判、定罪人。

〔話中之光〕
人的不信並不能廢掉神的信(3節),人的不義反倒顯出神的義(5節),人的虛謊也越發襯出神榮耀的真實。神的寶座安定在天,祂從不受人的影響。祂是何等的穩妥,我們只管安然信託。

【羅三8】「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

〔文意註解〕
「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這等人』按原文可作二解:一指這些說話的人,另指他們所說的話;故本句話一面可解作說這些話的人理當被定罪,一面也可解作他們這等辯詞應予定罪。

這些人曲解並詆毀使徒的話,認為保羅所傳福音的道理,叫人不必遵守律法規條(西二20~23),豈不正符合他們所辯解的話 —— 人的犯罪作惡,正好幫助神顯出祂的良善來。這樣的辯解,是混亂神的真理,也證明他們不肯悔改認罪、接受神的救恩,所以他們該受神的審判。

羅馬三章一至八節這一段話,一面駁斥猶太人因有神的律法,故可免同外邦人一樣,受神定罪的辯解;一面也隱約地指出,律法的用意原不是要人遵行,而是在顯明神的信實和公義,使人藉以認識神。

〔話中之光〕
(一)撒但常用『作惡以成善』的謬論來迷惑引誘人,叫人自暴自棄地犯罪;其實這是牠侮辱神、毀謗神的計謀。

(二)俗語說;『惡人有惡人的理』,連盜賊也有他們自以為是的道理,但我們基督徒要以神的話為真理,而不可試圖自圓其說。

【羅三9】「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

〔文意註解〕
「我們比他們強嗎?」『我們』指外邦人和不靠律法的猶太人(因保羅將他自己也包括在『我們』之內);『他們』指靠律法的猶太人。按人的本性而言,彼此是半斤八兩,誰也不比誰好。

「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在罪惡之下』指在罪的權勢與定罪之下。注意,在九至十二節這四節經文中,保羅一共提到九次罪的『普世性』(『都』字兩次,『沒有』四次,『連一個也沒有』兩次,『一同』一次)。

【羅三10】「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文意註解〕
「就如經上所記」:保羅在十至十二節這一段話,引自詩篇十四篇一至三節、詩五十三篇一至三節和傳七章二十節,證明普世之人已淪為罪人,沒有一個例外。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這裡指人本性上的敗壞,沒有一個人能通得過神公義的標準。

〔話中之光〕
(一)依人的眼光來看,人有好人、壞人之分;但依神的眼光來看,『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二)一個人是否『義人』,乃視他的裡面有否『義的生命』而定;不信主的人,自然沒有義的生命,所以也就不是義人。

【羅三11】「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

〔文意註解〕
「沒有明白的」:指心思上的敗壞,人的思想變為無知昏暗(羅一21~22;太十三14),因此不能認識神和正道。

「沒有尋求神的」:指需求上的敗壞,人只顧追求滿足身體和精神的慾望,卻不尋求神以滿足最深處心靈的虛空。

〔話中之光〕
(一)『沒有明白的』,可見人的理性並不可靠,若非聖靈光照、作工,我們憑自己實難領悟救恩的道理(林前二14)。

(二)墮落的人憑己意是永不會尋求神的。只是由於聖靈的工作,人才會這樣做。

(三)不是我們尋求神,乃是神來尋找我們(路十九10)。如今祂既找著了我們,就要我們反過來尋求祂(太七7~8)。

(四)神所尋找的,乃是我們這個『人』(創三9);但我們信徒所尋找的,卻往往不是神自己,而是神之外的一些『福氣』。

【羅三12】「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文意註解〕
「都是偏離正路」:取喻於魚因餌而被引,野獸因誘而陷入網羅,旅人因受吸引而走到岔路;指人生方向上的敗壞,人都迷失在世界裡,生活沒有目標。

「一同變為無用」:是指食物腐敗不能吃,除了丟掉沒有任何用處的意思;轉指人生功用上的敗壞,人辜負了神當初造人的心意和目的。沒有基督的人性是乖戾、沒有用的東西。

「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指行為上的敗壞,沒有一個人願意在該盡的本分之外,多作一些榮耀神的事。

〔話中之光〕
(一)正路就是神自己,一不尋求神就偏離正路,最可怕的是一同變為無用;何時不尋求神,何時就變成一個無用的人。

(二)在神的眼光中,人的用處就是作神的器皿,除此之外,人算不得什麼;人生的目的,就是為神所用。

(三)犯罪乃是全人類普遍性的問題,並不限於某些人或某種人才會犯某種的罪。

(四)『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節),『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這是神的判定;可見我們所以能得救,並不是因為我們比別人好,完全是由於神格外的恩臨到了我們。

【羅三13】「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唇裡有虺蛇的毒氣」:

〔文意註解〕
「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本句引自詩篇五章九節;這裡指人內心的腐敗,到處散播死亡和污穢(太廿三27;十五18~20)。

「他們用舌頭弄詭詐」:指人習慣於欺哄、詐騙,而成為生活的一部分。

「嘴唇裡有虺蛇的毒氣」:本句引自詩篇一百四十篇三節;這裡指人被魔鬼利用,傳遞害人的毒素。

〔話中之光〕
(一)人身上的四肢百體,犯罪最多的,就是口舌;最難制伏的,也是口舌(參雅三1~8)。因為口舌乃是全人的發表,全人裡面所充滿的,就由口舌說出來(參太十二33~37)。

(二)人的口舌所以污穢,是因為人的本性邪惡。因此當以賽亞看見聖潔之神的異象時,他立刻感覺,『我是嘴唇不潔的人,又住在嘴唇不潔的民中』(賽六5)。

(三)我們如果不活在靈裡,而活在肉體裡,就會說出可怕的話,往往帶來詭詐和死亡。

(四)惟有我們的主,當祂在地上行走的時候,雖然仇敵環伺週圍,常要找祂的話柄,想要就著祂話語上的錯誤,來陷害祂(太廿二15;路十一53~54);祂卻在話語上,顯得全然公義,完全得勝。哦!祂真是神那太初就有的話,安定在天,永不改變(參約一1;詩一一九89)。

【羅三14】「滿口是咒苦毒。」

〔文意註解〕
本節引自詩篇十篇七節;指人的言語缺少造就人的好話。

〔話中之光〕
(一)言為心聲;我們的心靈若是被聖靈充滿,我們的嘴唇就會充滿了頌讚、感謝和造就人的話了(參弗五18~19)。

(二)基督徒口中的話語,乃是裡面信心的指標;真有信心的人,其信心的行為表現,乃在於話語上沒有過失(參雅二26~三2)。

(三)我們應當求主『禁止我的口,把守我的嘴』(詩一百四十一3)。

【羅三15】「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

〔文意註解〕
本節和第十六節引自箴言一章十六節和以賽亞書五十九章七節;指人勤於犯罪作惡,且精於逃避刑責。

〔話中之光〕
(一)我們的腳應當『不站罪人的道路』(詩一1)。

(二)許多信徒行走主的路不快,但行走世界的路卻會飛跑。

【羅三16】「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

〔文意註解〕
指人的手到處施行殘暴:不僅不以服事為念,反給別人帶來毀壞和禍害。

【羅三17】「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

〔文意註解〕
本節引自以賽亞書五十九章八節;指人的心未曾知道平安的路。人根本就不懂得享受心靈的安息。

【羅三18】「他們眼中不怕神。』」

〔文意註解〕
本節引自詩篇卅六篇一節;按原文又可譯『他們翻著眼睛地不怕神』,意思是他們用眼睛表示不怕神。人目中無神。

十三至十八節這一段話是證明,好像臨死的病人被醫生驗明,渾身是病,無可救藥。

〔話中之光〕
(一)世人瞎眼不認識神,因此行事全憑心中所好,而不怕是否得罪神。

(二)怕神、敬畏神,乃是一切敬虔行為的根源;人一不怕神,自然便會產生出許多敗壞的行為來。

(三)許多基督徒怕人不怕神,但真認識神的人怕神也尊重人。

(四)落在永生神的手裡,真是可怕的(來十31)。

【羅三19】「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文意註解〕
「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前面十至十八節所記經上的話,就是『律法上的話』,因為猶太人看整本舊約聖經都是律法(參約十34)。

「律法以下之人」:按原文又可譯作『律法以內的人』,指猶太人。

「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猶太人和外邦人都一樣有罪。

由本節可見,律法的功用並不是要使認識律法的猶太人(即律法以下之人)自認為高人一等,反而是在指證出他們的錯來,使他們無所遁辭,叫他們無法不承認,自己也和外邦人一樣,都被神定罪,因而俯伏下來。

〔話中之光〕
(一)感謝主,我們已經被主從律法之下贖出來了,所以律法上的話,並不能約束我們;我們也無需向任何律法的規條負責。這是何等榮耀的釋放!

(二)我們既然脫離了律法,今後服事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羅七6)。

【羅三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原文直譯〕
「…沒有肉體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

〔原文字義〕
「稱義」算為義,脫離罪案,無罪。

〔文意註解〕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凡有血氣的』是指一切屬肉體的人,猶太人和外邦人都包括在內;『稱義』是指神照著祂公義的標準來稱許人的行動。

這裡的話是就詩篇一百四十三篇二節的話加以發揮。既然人的肉體都是敗壞邪惡的(創六12),因此沒有一個人能靠行律法而稱義。神賜律法給人的目的,不是要人遵行,而是要證明人不能遵行,藉此人就認識自己的敗壞和邪惡。

「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這是前面一段話的結論,表明律法原是叫人知罪,人絕對不能因行律法而稱義。這一個結論在五章二十節和七章七至十一節重複出現,並且加以延伸和補充。

〔話中之光〕
(一)神降律法的原意,並非要人遵行,乃為顯明人的罪惡,好領人悔改,靠主救贖而蒙恩。

(二)既然人不能憑行律法稱義,就當及早放棄此路,不再盼望改良自己,轉而簡簡單單的信靠主。

【羅三21】「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文意註解〕
「但如今」:『但』字表明與前面的情形完全不同。這句話顯明神的福音是我們人類命運的轉捩點,因神為我們開啟了一個嶄新的時代。『如今』是指新約恩典時代,雖然在從前的舊約律法時代裡,因信稱義的隱意已然發動(創十五6),但因那時基督尚未來到,故須等到『如今』才能確定地顯明出來。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神的義』乃是神公平正直的屬性(羅一17;十3;腓三9),神對義的要求遠超過我們人所能作得到的,人的義在神面前都像污穢的衣服(賽六十四6),都不能達到神公義的標準,所以人憑自己不能被神稱義(伯廿五4)。

神稱人為義,乃是『在律法以外』,意即與律法無分無關;原來律法要求人須有完全的行為,人只要違犯了一條律法,就是犯了全律法(雅二10),所以人無法藉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羅三20,28)。

『顯明出來』指神已經將因信稱義的理啟示給人;因信稱義就是神的義顯明出來。

「有律法和先知為證」:這話的意思是說,舊約聖經的記載,處處證明人不能靠行律法稱義,只能藉基督耶穌的救贖稱義。

〔話中之光〕
(一)我們常為神的愛和神的恩感謝神,卻很少感謝神的義,實際上神的義也是十分寶貴的,若非神的義在律法之外顯明出來,我們就無法蒙神的恩、得神的愛了。

(二)人原想藉著遵行律法,顯出神的義來;但神卻『在律法以外』,就是在耶穌基督身上,顯出了祂的義,滿足了祂的要求。這是說出,當正統的事都落到死沉的字句、呆板的規條中時,神常越過這些,在這些『以外』,藉著那些新鮮活潑的,有基督實際的,來成全祂的心意。

【羅三22】「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文意註解〕
本節說明了因信稱義的定義、條件和範圍:

(1)因信稱義的定義,就是神把祂的義「加給一切相信的人」;我們原來並沒有『神的義』,但因著『相信』主的緣故,就額外得著了神的義,憑此在神面前稱義。

(2)因信稱義的條件,乃是「信耶穌基督」;『信耶穌基督』原文是『在耶穌基督裡的信心』,意即我們的信心不僅是以耶穌基督為對象(徒十六31;約二十31),並且是從主而得(來十二2),又以主為培養並持守這信心的領域(提前一14)。

(3)因信稱義的範圍,乃是「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無論是什麼人,人所認為的好人或壞人,猶太人或外邦人,聰明人或愚拙人,男人或女人,都沒有分別(西三11;加三28;林前十二13),只要『相信』主即可。

「加給一切相信的人」:『加給』表示原本無有,,是客觀的賜與,不是主觀的作成。

〔話中之光〕
(一)若靠遵行律法,我們都是失敗的,都要被神定罪;但因著主耶穌流血的救恩,使『神的義…加給一切相信的人。』所以今天神不要求我們行律法,只要求我們信主耶穌,哦,這恩典何其大!

(二)神已將耶穌基督擺在我們眼前,祂犧牲之死贖清了我們的罪,除去了我們背叛神所招致的報應。耶穌基督為我們成就了一切,我們可以憑信心據為己有。

(三)蒙神的恩典是:(1)無條件的 —— 在律法以外,只要人相信(21節);(2)無界限的 —— 加給一切信的人,沒有分別。

(四)憑著我們自己,會常覺得『信』不來,因為我們自己裡面沒有信心,我們所有的信心乃是在主裡的,祂是我們信心的創始成終者(來十二2)。所以千萬不要憑自己來相信,乃要時刻仰望祂。

【羅三23】「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原文字義〕
「虧缺」短缺,不足,不夠,在後面,達不到。

〔文意註解〕
本節說出需要因信稱義的原由:

(1)「因為世人都犯了罪」:在消極方面,人都違犯了律法,達不到神公義的要求。

(2)「虧缺了神的榮耀」:在積極方面,未能照神造人的目的,將神的榮耀彰顯出來,反而顯出魔鬼般的邪惡污穢,因此虧負了神,達不到神榮耀的要求。

〔話中之光〕
(一)神的榮耀,是人在神面前作人的準則。人所行所為,凡夠不上神榮耀的,都是在神面前的虧欠,所以都是罪。世人所以都犯了罪,就是因為都虧缺了神的榮耀。

(二)神所以宣告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節),是因為祂乃以祂的『榮耀』來衡量人。若以道德眼光來衡量,世間不能說絕對沒有義人;但若以神榮耀的心意,就是祂兒子豐滿的彰顯來衡量,普天之下,就沒有一個不顯出他的『虧缺』。所有沒有達到基督豐滿度量的人,在神看,都是虧缺了祂的榮耀,都需要耶穌基督的救恩(24節)。

(三)一切叫神得不著榮耀的就是罪,凡叫神的榮耀受虧損的就是罪。什麼時候我們比神的榮耀短一點(『虧缺了神的榮耀』亦可譯作『比神的榮耀短一點』)。只要我們在一件事情上沒有積極的榮耀神,夠不上神的榮耀,我們與神的交通就出事情,就要受虧損。

(四)原來人是為著神的榮耀而被造的(賽四十三7),神要人分享祂的榮耀(羅五2;林前十一7)。

(五)人雖因著墮落而『虧缺了神的榮耀』,但如今卻在基督裡,仍滿有榮耀的盼望(西一27)。

【羅三24】「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

〔原文字義〕
「救贖」藉著付出贖價而得著釋放(原為當時奴隸市場的用語) ;「白白的」無故,加給,傾倒,賞給;「稱義」宣告無罪釋放(法庭用語)。

〔文意註解〕
「就白白的稱義」:『白白的』意指禮物,是免費的;乃是一切相信的人(22節)就白白的稱義,並非指犯了罪的世人(23節)都能白白的稱義。

本節說明了因信稱義的根源、成就和代價:

(1)因信稱義的根源,乃是「神的恩典」;『恩典』的意思是說,人原來是不配得的,如今卻得著了;神的恩典,就是神在基督耶穌裡向我們所施的恩惠(弗二7)。

(2)因信稱義的成就,是「因基督耶穌的救贖」;神是公義的,祂不能隨隨便便的赦免人的罪,必須經過合法的手續,付出應付的代價,滿足神公義的要求,才能把人贖回來,也才能稱人為義。

(3)因信稱義的代價,是「白白的」;基督耶穌既已在十字架上為我們付了代價,神就不能要求我們再付一次代價(意即償付罪債),所以稱義的代價是白白的。

〔話中之光〕
(一)我們被稱義,實在不是因著我們的行為比人好,而完全是因著耶穌基督救贖的功績,我們這個人是絲毫沒有可誇的。

(二)若沒有主耶穌在十字架上,為我們成功救贖,滿足神的義所有的要求,神就是要因祂的恩典稱我們為義,也是沒有法子作到。

【羅三25】「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原文字義〕
「設立」預設,公開顯示;「挽回祭」施恩座,挽回的地方,滿足神義怒的祭物;「寬容」逾越,越過,放在旁邊。

〔文意註解〕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此處說出因信稱義的第一個根據。『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按原文可譯為『神公開立定耶穌作「挽回的地方」(或「施恩座」)』。因著人的罪,神和人就被隔開,彼此不能親近,如今神已著手要挽回這個局面,就擺出基督耶穌,作為神人挽回的地方,神人兩下可以在基督耶穌裡面合而為一。

「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憑著血』和『藉著信』是修飾『挽回祭』。神一面藉著耶穌的流血,得以赦免人的罪(來九22),滿足神這一方的要求,使神可以接受人;另一面藉著人的信,使人得以取用耶穌流血救贖的功效,而能坦然就近神(來十19)。

「要顯明神的義」:這樣,在基督耶穌裡,神稱我們為義(加二17);我們也稱神為義,神的義就在此充分顯明出來。一方面,是神的恩典,為我們預備了一位救主。凡祂為我們所成功的救贖工作,都是出於神的恩典。另一方面,是神的義,叫救恩成功在我們身上,使祂稱我們為義。神的義是神作事的法則;神作事必須依據祂義的法則。基督的救贖,既已滿足了祂義的要求,就神的公義,叫祂不能不稱我們為義。所以神稱我們為義,是為顯明神的義。要而言之,惟有『因信稱義』這個方法,最能符合神的義,也最能顯明神的義。

「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此處說出因信稱義的第二個根據。若非神的寬容忍耐,不立刻對人在過往所犯的罪施行審判和刑罰,我們就沒有機會相信主耶穌,也就不能因信稱義了。

〔話中之光〕
(一)不僅我們在初蒙恩時是因著信,連我們在跟隨主的路上也一直要憑著信,靠著主的血。

(二)有時我們的屬靈光景很好,有時很差,但我們的光景如何,並不能更動我們在神面前的地位,因為我們不是憑著行為來討神喜悅,乃是藉著信,取用主為我們所作成的一切。

(三)我們得救的時候,如何是藉著信心、靠著主耶穌的寶血,得以坦然親近神(參弗二8,13),我們得救以後,也照樣需要時常藉著信心,靠著主寶血的功效,坦然來到神面前(參來十19~22)。

【羅三26】「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文意註解〕
本節說出因信稱義的第三個根據,就是為要『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

「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神是公義的,且神的義是絕對的義,人若認識祂的義,就曉得人憑自己無法稱義,也就不會想靠行為稱義了。所以神喜歡顯明祂的義,好叫人能認識祂自己為義,從而尋求並相信主耶穌,使神的義能推及到人身上。

「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神稱我們這些信耶穌的人為義,就是祂照著祂義的標準,宣告我們為義。本來按我們人自己的光景,我們達不到神公義的標準,我們沒有什麼可以讓神稱義的。如今我們因著相信耶穌基督,神就使耶穌基督成為我們的義(林前一30)。我們是『信入』(約三16原文)基督裡面的人,我們在祂裡面穿著祂,披戴著祂,神就使祂成為我們的義。神如何稱耶穌基督為義(徒三14),神也照樣稱我們為義(羅八33)。

【羅三27】「既是這樣,哪裡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原文直譯〕
「…不是,乃是用信心之法。」

〔文意註解〕
本節是說稱義的途徑不是立功之法,而是信心之法。若是用立功之法,就表示人得以稱義,乃是出於自己,也是出於行為,人就會因此覺得自己比別人好,而存心自誇;但是這裡指明,我們稱義是用信心之法,而信心乃是神所賜的,所以人就無法自誇(參弗二8~9)。

【羅三28】「所以(有古卷:因為)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原文直譯〕
「所以我們算定了…」

〔文意註解〕
經過前面各節的推論、計較之後,我們就得著一個確定的結論:人稱義的途徑是『信』,不是『行』。『遵行律法』就是『立功之法』,這是岔路,不是正途。

【羅三29】「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

〔文意註解〕
這裡是說因信稱義是合乎全人類同有一位神(30節)的原則,因為神並不偏待人(徒十34;羅二11)。

〔話中之光〕
(一)感謝神,祂不只作猶太人的神,『也作外邦人(我們)的神』。所以祂不但救猶太人,也拯救我們這些本來與祂無關的外邦人。祂的恩典真寬宏!

(二)神是全世界人類的神,祂不偏待人(羅二11);我們信主的人,是這位不偏待人之神的兒女,所以也不可按外貌待人(雅二1)。

【羅三30】「神既是一位,祂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原文直譯〕
「…祂要本於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藉著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文意註解〕
我們雖然同有一位神,不過,就著神的揀選來說,猶太人是神所揀選的子民(申七6),他們的地位和外邦人不同,所以這裡的兩個『因信』,原文的前置詞並不相同,對受割禮的人是用『本於信』(Out of Faith),對未受割禮的人則用『藉著信』(Through Faith);猶太人是本於信,站在他們對的地位上被稱義,外邦人是藉著信,達到對的地位上被稱義。

【羅三31】「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原文字義〕
「廢了」使之失效;「堅固」站住,立定。

〔文意註解〕
本節是說因信稱義合乎律法的原則。主耶穌是按律法的要求擔罪受死;祂來不是要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太五17)。我們相信主耶穌,在消極方面,滿足了律法懲罪的要求;在積極方面,更因信徒裡面生命的大能,使律法的義成就在隨從靈的人身上(羅八4)。所以說,我們不僅不會因信廢了律法,反而更是堅固了律法。

叁、靈訓要義

【人不能因行律法而稱義】

一、神降律法是為顯明祂的信實和公義(1~8節)

二、全世界的人都在定罪之下:

1. 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9節)

2.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12節)

3. 人身體的各部分 —— 喉嚨、舌頭、嘴唇、口、腳、手、心、眼 —— 都淪為犯罪的工具(13~18節)

三、律法叫人知罪,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19~20節)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不能使人稱義】

一、律法的好處 —— 是為堅立神的信實和公義(1~8節)

二、律法的用處 —— 是要顯出全人類可怕的光景(9~18節)

三、律法的意義 —— 是要叫人知罪而伏在神的審判之下(19~20節)

四、律法的目的 —— 是要引人接受基督的救贖(21節)

【猶太人攻擊神的義的四個問題】

一、涉及割禮的好處(1~2節)

二、人類的不信和神的信實(3~4節)

三、人的不義和神的公義(5~6節)

四、人的罪和神的榮耀(7~8節)

【神本性的絕對性(不需靠任何相對的事物來證實其存在)】

一、神的聖言是絕對的(2節)

二、神的信實是絕對的(3節)

三、神的公義是絕對的(5節)

四、神的真實是絕對的(7節)

五、神的榮耀是絕對的(7節)

【作惡以成善的錯誤論據】

一、人的不信不能廢掉神的信實(3節)

二、人的不義反能顯出神的公義(5節)

三、人的虛謊反能顯出神的真實(6節)

四、人的作惡反能成全神的善良(8節)

【世人『都』】

一、「都在罪惡之下」(9節) —— 沒有一個不是罪的奴僕

二、「都是偏離正路」(12節) —— 沒有一個不是走迷了路

三、「都伏在神審判之下」(19節) —— 沒有一個不被神定罪

【世人都犯了罪】

一、本性上的罪:

1.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節)

2. 沒有明白的(11節)

3. 沒有尋求神的(11節)

4. 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12節)

5. 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12節)

二、話語上的罪:

1. 喉嚨是敞開的墳墓(13節)

2. 用舌頭弄詭詐(13節)

3. 嘴唇裡有虺蛇的毒氣(13節)

4. 滿口是咒罵苦毒(14節)

三、行為上的罪:

1. 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15節)

2. 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16節)

3. 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17節)

4. 他們眼中不怕神(18節)

【世人的困境】

一、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節)

二、沒有明白的(11節)

三、沒有尋求神的(11節)

四、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12節)

五、沒有平安(17節)

六、不怕神(18節)

七、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不能申辯(19節)

【人身體的各部分都淪為犯罪的工具】

一、喉嚨 —— 是敞開的墳墓(13節)

二、舌頭 —— 玩弄詭詐(13節)

三、嘴唇 —— 裡面有虺蛇的毒氣(13節)

四、口 —— 滿了咒罵苦毒(14節)

五、腳 —— 殺人留血,快步如飛(15節)

六、手 —— 所到之處,施行殘暴(16節)

七、心 —— 平安的路,未曾知道(17節)

八、眼 —— 目中無神(18節)

【律法的功用】

一、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的人說的(19節)

二、律法可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19節)

三、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稱義(20節)

四、律法本是叫人知罪(20節)

【神審判的勝利】

一、不服的口被堵住 —— 口服(19節)

二、不屈的膝下跪,站立不住 —— 身服(19節)

三、愚蒙的心知罪,再也不自稱是義人 —— 心服(20節)

【因信稱義確定的理論的概論】

一、稱義的時代 —— 如今(21節)

二、稱義的方法 —— 在律法以外(21節)

三、稱義的見證 —— 有律法和先知為證(21節)

四、稱義的定義 —— 神把義加給人(22節)

五、稱義的條件 —— 因信耶穌基督(22節)

六、稱義的範圍 —— 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23節)

七、稱義的原因 ——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23節)

八、稱義的根源 —— 神的恩典(24節)

九、稱義的完成 —— 因基督耶穌的救贖(24節)

十、稱義的代價 —— 人是白白的稱義,所憑的是耶穌的血(24節)

十一、稱義的顯明 —— 神的公義(25~26節)

十二、稱義的知識 —— 知道神自己為義了(26節)

十三、稱義的結果 —— 人沒有可誇的了:對自己,口已被堵住了;對神,只有開口讚美神(27節)

十四、稱義之道是合理的 —— 合乎獨一的神,合乎人類平等的道理(28~30節)

十五、稱義之道合乎舊約 —— 不廢掉律法,反堅固(31節)

【因信稱義的界說】

一、因信稱義的定義:將『神的義』加給一切相信的人(22節)

二、因信稱義的條件:「信耶穌基督」(22節)

三、因信稱義的範圍:「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22節)

四、因信稱義的根源:「神的恩典」(24節)

五、因信稱義的成就:「因基督耶穌的救贖」(24節)

六、因信稱義的代價:「白白的稱義」(24節)

【神救恩成就的三個基本要素】

一、神的恩典 —— 基督(24節)

二、耶穌基督的救贖 —— 十字架(24~25節)

三、人的信 —— 屬靈的看見和接受(25節)

【耶穌基督的救贖】

一、恩典和公義的一個矛盾的局面(24節)

二、擺出耶穌作挽回祭(25~26節)

1. 『先時』神一直寬容、忍耐;『今時』神在先時所積蓄的一切忿怒,都在今時在十字架上向祂發洩淨盡

2. 神的義得著了無限的滿足和彰顯

3. 信的人也能因耶穌基督被稱為義 —— 信的人在基督裡成了義的見證和標本

三、那裡有挽回祭,那裡就有施恩座(25節) —— 挽回祭另譯施恩座

四、接受救贖的道路(27~31節)

【因信稱義的根據】

一、第一個根據:「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25節)

二、第二個根據:「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25節)

三、第三個根據:「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26節)

【因信稱義的途徑】

一、不是用『立功之法』,乃是用『信主之法』(27節)

二、「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28節)

【神設立信主之法的用意】

一、使人無可誇口(27~28節)

二、使人相信神是獨一的真神(29~30節)

三、使人因信更堅固律法(31節)

【因信稱義的合理】

一、因信稱義合乎全人類同有一位神的原則(29~30節)

二、猶太人是『本於信』被稱義,外邦人是『藉著信』被稱義(30節)

三、因信稱義不但不會廢掉律法,反而更是堅固律法(31節)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 —— 羅馬書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羅馬書提要」結尾處